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平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平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方平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18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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