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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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伊債務纏身,病痛尚未完全康復,無心工作,且財產已被假扣押,缺乏經濟上信用,即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40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鎮瑞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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