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27號聲請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壬○○、乙○○、丁○○、丙○○、甲○○○、己○○、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福全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