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漢樹
陳帝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告許漢樹於民國109年8月2日下午3時26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和美鎮北寧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接近北寧路編號0000000燈桿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暨注意車輛行經未劃分向標線道路,須靠右行駛;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而沿道路中間貿然行進,適告訴人即被告陳帝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寧路由西往東方向行近同燈桿,亦疏未注意該等事項而漫然行駛在道路中間,兩車均閃煞不及而在上開燈桿前發生碰撞,被告2人皆人、車倒地,被告陳帝言受有左肩膀挫傷、右膝部擦傷、右膝部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被告許漢樹則受有左側腕、右側臀多處部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許漢樹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被告許漢樹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陳帝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漢樹所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被告陳帝言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均據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173、175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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