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劉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訴外人 吳松有 於民國76年邀同債務人劉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惟債務人於93年8月26日與聲請人簽訂分期償還契約書,並以新臺幣200,000元分期償還借款,經查債務人自民國95年5月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金額141,000元未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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