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45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董文貴 被告 謝其寶
謝 吳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 謝祥明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