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柯同維 (原名 柯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