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3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陳惠琍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433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974元,並自民國107年4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974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向三貝德公司訂購易學王並辦理
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71,964元,但被告僅繳至107年3月21
日即違約,依上訂購契約聲明暨同意事項及上契約第十條之
約定,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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