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
萬壹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揭期限內繳納。
㈡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
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