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娟選任辯護人陳孟秀律師
洪東雄律師被告 陳佳妤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被告 吳雪梅 選任辯護人 徐嘉明 律師被告 江惠蘭 選任辯護人 蔡文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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