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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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 王文倩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被告 林盛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6,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502,583元及上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門牌號碼基隆市○○街○○巷○○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同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則為被告所有,因被告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未在屋內,竟未關閉陽台落地窗,怠於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以及時做好防颱準備,使得颱風夾雜之豪雨、落葉進入系爭5樓房屋室內,並堵塞屋內排水管,樓地板之積水因此無法宣洩,遂往下滲漏至系爭4樓房屋,致系爭4樓房屋之裝潢、電線電路受損及有壁癌情形,另放置於屋內之物品受損不堪使用或須支出清潔費以清洗髒污,並侵害原告住宅權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被告未善盡保管維護系爭5樓房屋之責,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所受之損害如下:
⒈各項物品之損害: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項物品因遭滲漏滴落之污水浸濕毀損致不堪使用,共損失1,087,083元。
⒉清潔費用: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各項物品雖未毀損,但因髒汙而須清潔,清潔費用合計51,300元。
⒊修繕費用:系爭4樓房屋之裝潢、電線電路受損及壁癌之修復費用,經估價為264,200元。
⒋精神慰撫金:系爭4樓房屋之家具、裝潢及各種生活用品因
系爭5樓房屋滲漏水而毀損,且當時正值颱風來襲期間,原告一時無法另覓住處,只能忍受家中環境破壞所生之不便及干擾,嗣後尚需處理漏水、修繕、廢棄物清理、住宅環境潮濕及家具物品之重置、更換等問題,身體健康已遭受濕氣之侵害,並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且持續漏水時間並非短暫,對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大,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㈢被告於颱風侵襲時期,未善盡保管維護系爭5樓房屋之義務
,以致屋內積水往下宣洩,此可從大量積水不斷自系爭4樓房屋之天花板、吊燈等流出可證,被告顯有過失,且原告為降低因系爭5樓房屋積水滲漏所生之損害,已將住處所有容器置於大量漏水之吊燈、吸頂燈下方承接漏水,並使用報紙、衣物、拖把吸水,及將電器、物品裝箱,或以塑膠袋覆蓋,有原告所提光碟影像可證,原告實已使用各種方法避免損害範圍擴大,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顯屬無稽。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02,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略為:㈠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帶來大量雨量,被告雖已經緊閉系爭5
樓房屋之門窗,仍因雨勢過大,導致陽台積水無法即時宣洩,而漫過落地窗流至屋內,造成系爭5樓房屋室內地板積水而滲漏至系爭4樓房屋,故本件損害不能排除是天災或其他因素所造成,且滲漏之水量有限,應不致造成系爭4樓房屋室內積水之狀況,因此系爭4樓房屋室內積水,除由系爭5樓房屋滲漏之外,亦不無可能是系爭4樓房屋陽台積水漫流至屋內所致,否則不應造成系爭4樓房屋室內積水,若因積水造成原告物品之水漬,未必與系爭5樓房屋滲水有關,有可能是系爭4樓房屋陽台積水漫過落地窗所致。又原告在系爭5樓房屋滲水滴落至系爭4樓房屋之第一時間,應能察覺有漏水情形,竟放任屋內物品任由漏水滴濕,對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屬與有過失。
㈡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但該規定之侵權行為責
任客體是建築物或工作物本身,本件並非系爭5樓房屋鋁門窗或落地窗之設置或保管不當,造成鋁門窗或落地窗侵害原告之權利,係因強烈颱風雨勢過大,以致陽台積水排水不及,漫入屋內,與鋁門窗或落地窗之設置或保管無關,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尚有未洽。
㈢就原告請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損失,除否認其單價,並爭執如下:
⒈編號10、13、27、34、35、40、41、42、43、44、45(被告
誤載為46)、46(被告誤為無編號)、47、51、64、65、66、67、72、74、75、95、96、97、99、100、103、104、106、107部分:現場核對均未有上開物品,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物品存在且有受損,自不能請求賠償。
⒉編號87地圖部分:現場清點僅有12張,且該地圖應長期未予使用,毫無經濟價值,縱有水漬,原告仍不得請求。
⒊編號89號T恤部分:T恤雖有水漬,但經過清洗即可回復乾淨,未見有何損害。
⒋編號132、134、135部分:雖有損害,但原告無法證明係因滲漏水所造成,不得請求賠償。
⒌編號14、29、33、36、37、46-1、70、76、77、78、79、80
、82、84、120部分:尚未拆封且包裝良好,其中編號70燈籠有4個為贈品,原告均無損害。
⒍編號4、62、63部分:於兩造現場清點時,編號4之掛鐘仍在
使用,且編號62、63之平版係由原告隨身包取出,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操作,功能完全正常,外觀亦無水漬,此部分請求無理由。
⒎編號1至9、11、12、14至21、28至33、36至39、48至50、52
至63、68至71、73、76至86、88至94、98、101、102、105、108至157部分:上開物品已使用且外觀並無水漬,其中編號31僅剩空盒,無法確認有無該物品,上開部分均無損害。
⒏編號15至18、29至31、76至82、98、101、102、108至120、
140、141部分:上開物品經檢視後與起訴狀數量不符,顯然原告仍繼續使用,自無毀損可言。
⒐編號19至21(被告誤載為17至19)與附表二編號20至23、編
號28與附表二編號6、7及編號45、46與編號94部分:項目有重複。
⒑編號12、28、48、50、52至60、69、71、83、92、121、124
、131、148、149部分:上開物品縱有水漬,當無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自無損害。
㈣就原告請求附表二各該物品之清潔費用,除其單價應係買賣價格而非清洗費之價格外,另爭執如下::
⒈編號38、39部分:現場未發見上開物品,原告請求應無理由。
⒉編號20至23與附表一編號19至21(被告誤載為17至19)、編號6與附表一編號28部分:項目有重複。
⒊布製品部分應由原告提出清洗費用單據,其餘電線、酒瓶等
應無須清洗㈤修繕費用部分:材料部分是以新品代替舊品,應予扣除折舊。
㈥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系爭4樓房屋屋內裝潢及物品因
被告所有系爭5樓房屋滲漏水而受損害,被告係侵害原告之所有物,並未直接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不符民法第195條之要件,且本件漏水是因為颱風大雨所致,原告所受滲漏水侵害時間僅短短數小時,並未造成原告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結果,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5樓房屋所有權人,系爭5樓房屋於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積水往下滲漏至系爭4樓房屋,系爭4樓房屋室內裝潢、物品因滲水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滲漏水錄影光碟、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4樓房屋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對系爭5樓房屋之保管有所欠缺始造成,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兩造所有之系爭4樓、5樓房屋,在構造上、使用上均有明確界線而得區分為數部分,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公寓大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故兩造即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按共用之樓地板、天花板之牆壁中心為界線,各自管領其上下層專有部分之範圍。而按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參照),因此被告就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本有管理、修繕及維護之義務,而避免屋內積水,及樓地板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避免積水滲入其下樓層專有部分,侵害該下樓層專有部分所有權,自屬被告之作為義務。原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之滲水既係因被告所有系爭5樓房屋室內之積水所致,堪認被告就系爭5樓房屋之保管顯有欠缺,並因而造成原告之損害,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即屬有據。被告雖抗辯系爭5樓房屋積水是因為颱風雨勢過大所致,且有可能是系爭4樓房屋陽台積水漫過落地窗以致系爭4樓房屋室內積水云云,為原告所否認,且在正常情形下,縱使颱風雨勢過大,並不會造成地面層以上房屋室內積水之可能,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核屬臆測之詞,亦無法據為證明被告就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之保管並無欠缺,以及系爭5樓房屋室內全無造成系爭4樓房屋損害之積水事實,此部分所為抗辯,洵不足取。茲就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析述如下:
㈠物品損害部分:原告主張因本次漏水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各項
物品損壞,以低於建議售價之價格計算,損失金額為1,087,
083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抗辯確因漏水損壞之物品僅有編號22至26所示之金紙(批)、蠟燭(盒)、香(包)、好兄弟(金)、小人兒(吊飾)及編號87地圖12張,原告請求賠償金額未逾其自網路查詢之各該物品價格,被告復未具體指明有何不合理之處,本院認以原告主張之價格計算損失金金額,應屬可採,被告就此部分應賠償1,390元(計算式:250元+180元+200元+150元+10元+12張×50元=1,390元)。至於其餘物品,被告否認因漏水損壞,依原告所提照片,難認確有毀損不堪使用之情形,原告就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所主張之其餘物品確係因本件漏水損壞,則其訴請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即無理由。
㈡清潔費部分:原告主張放置在系爭4樓房屋內之如附表二所
示物品因漏水髒污,請求清潔費51,300元云云,惟僅編號72環境消毒部分未據被告爭執,並有原告所提估價單可憑,被告就此部分應賠償3,500元。至於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物品,僅有編號20至27、31至39、50等布類物品有可能因水漬髒污,然本件是颱風帶來的雨量進入系爭5樓房屋室內,並往下滲漏至系爭4樓房屋,與通常地面淹水夾雜泥沙之情形不同,此有原告起訴時所提照片14至16並無明顯泥沙可以佐證,則上開物品是否因水漬髒汙須送交專業洗衣店清洗,尚有疑問,且原告係以各該物品買賣價格計算清潔費,並未提出清洗費支出單據或清洗費價目表為證(見原告105年8月2日書狀第3頁),而布類物品之洗衣費用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定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本院自不能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原告既怠於舉證,自應受不利之認定。又除布類物品之其餘物品,依其材質應不致因遭水滴而有污漬,且於乾燥後亦不會有明顯痕跡,難認有送交專業洗衣店清洗以回復原狀之必要。
㈢房屋修繕費部分:原告主張系爭4樓房屋因漏水,室內之裝
潢、電線電路、沙發均遭損壞,回復原狀所需之修繕費用計為264,200元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照片及105年12月5日估價單為證,雖為被告所不爭執,但抗辯材料部分應扣除其折舊。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又所謂回復原狀係指應有之狀況,故就材料換新部分,自應扣除其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查原告係於97年1月24日登記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足憑,至104年8月8日漏水為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計算,已使用7年7月,原告亦同意扣除折舊(見本院10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材料部分自應扣除其折舊。而依105年12月5日估價單所示,編號1「天花板拆除」28,500元、編號2-1「新作天花板」19,500元、編號3-1「全屋天花板壁紙」16,200元、編號4-1「客廳壁面水性水泥漆」30,000元、編號7-1「浴室天花板」3,200元、編號8「除蟲噴藥」8,000元、編號9「全屋線路開關更換、拉線」46,000元、編號10「沙發清潔」3,500元、編號11「地面雙層保護」15,000元、編號12「全屋完工細部清潔」15,000元,共計184,900元(計算式:28,500元+19,500元+16,200元+30,000元+3,200元+8,000元+46,000元+3,500元+15,000元+15,000元=184,900元),核非屬材料部分,尚無折舊問題。另就編號5「客廳主燈」7,600元、編號6「天花板崁燈」9,000元,均無法分出工資與材料,爰審酌其室內因漏水必要之維修、修繕項目及費用等情,認為工資與材料以1:1為當,則上開修繕項目之工資應為8,300元(計算式:7,600元+9,000元=16,600元;16,600元÷2=8,300元),亦不應計入折舊。至上開項目所使用材料,核為裝潢材料,應比照行政院制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依行政院制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數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206/1000,則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中材料部分71,000元,以上開標準計算折舊額為58,572元【計算式:①71,000元×0.206=14,626元,②(71,000元-14,626元)×0.206=11,613元,③(56,374元-11,613元)×0.206=9,221元,④(44,761元-9,221元)×0.206=7,321元,⑤(35,540元-7,321元)×0.206=5,813元,⑥(28,219元-5,813元)×0.206=4,616元,⑦(22,406元-4,616元)×0.206=3,665元,⑧(17,790元-3,665元)×0.206×7/12=1,697元,14,626元+11,613元+9,221元+7,321元+5,813元+4,616元+3,665元+1,697元=58,5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該等材料費予以折舊後為12,428元(計算式:71,000元-58,572元=12,428元),則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05,628元(計算式:184,900元+8,300元+12,428元=205,62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㈣精神慰撫金部分: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因系爭4樓房屋漏水,影響原告之日常生活及身體健康,且需耗費時間及精力處理漏水情事,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究因系爭4樓房屋漏水受有何具體損害,且原告自承系爭4樓房屋只有在104年8月8日蘇迪勒颱風來襲之日發生漏水,縱有因此造成其生活困擾、不便之影響,衡情亦屬短暫,尚難認已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而情節重大,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居住安寧及影響身體健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云云,不能准許。
㈤依上,原告所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為附表一編號22至26所示
之金紙(批)、蠟燭(盒)、香(包)、好兄弟(金)、小人兒(吊飾)、編號87地圖12張之損害共1,390元、清潔費3,500元、房屋修繕費205,628元,合計210,518元。
五、被告雖另抗辯原告放任屋內物品任由漏水滴濕,應就其所受之損害,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而按過失相抵之原則,須被害人對於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損害時,因被害人之行為,與賠償義務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須被害人於其行為亦有過失,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及第749號判決參照)。經查,系爭4樓房屋之損害係因被告就系爭5樓房屋之保管有所欠缺,導致系爭5樓房屋室內積水並滲入系爭4樓始造成,原告對前開漏水並無過失,且原告因本次漏水所受之財產損害,於系爭4樓房屋漏水時即已發生,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放任屋內物品由漏水滴濕,難認原告有因自己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告抗辯原告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洵不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0,5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一:
┌──┬───────────────┬──┬──────┐│編號│品項│數量│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維尼熊時鐘│2│400元│├──┼───────────────┼──┼──────┤│2│造型時鐘│3│750元│├──┼───────────────┼──┼──────┤│3│電子鐘(小)│3│900元│├──┼───────────────┼──┼──────┤│4│掛鐘│1│500元│├──┼───────────────┼──┼──────┤│5│電熨斗(蒸氣)│1│1,500元│├──┼───────────────┼──┼──────┤│6│電熨斗(鐵板)│2│1,400元│├──┼───────────────┼──┼──────┤│7│蒸臉器(組)│2│300元│├──┼───────────────┼──┼──────┤│8│刮毛球器│1│200元│├──┼───────────────┼──┼──────┤│9│剃頭髮器(組)│1│500元│├──┼───────────────┼──┼──────┤│10│捕蚊器│4│800元│├──┼───────────────┼──┼──────┤│11│測膚器│1│100元│├──┼───────────────┼──┼──────┤│12│按摩器│1│250元│├──┼───────────────┼──┼──────┤│13│遙控器│4│1,000元│├──┼───────────────┼──┼──────┤│14│肥料(紅)│2│200元│├──┼───────────────┼──┼──────┤│15│肥料(藍)│1│100元│├──┼───────────────┼──┼──────┤│16│培養土│1│100元│├──┼───────────────┼──┼──────┤│17│補土粉│1│150元│├──┼───────────────┼──┼──────┤│18│補土膠│1/3│33元│├──┼───────────────┼──┼──────┤│19│枕頭(羽毛:枕心+枕套)│1│1,300元│├──┼───────────────┼──┼──────┤│20│椅背枕(方型:枕心+枕套)│1│100元│├──┼───────────────┼──┼──────┤│21│抱枕(松鼠)│1│250元│├──┼───────────────┼──┼──────┤│22│金紙(批)│1│250元│├──┼───────────────┼──┼──────┤│23│蠟燭(盒)│3│180元│├──┼───────────────┼──┼──────┤│24│香(包)│1│200元│├──┼───────────────┼──┼──────┤│25│好兄弟(金)│1│150元│├──┼───────────────┼──┼──────┤│26│小人兒(吊飾)│1│10元│├──┼───────────────┼──┼──────┤│27│鷹│1│200元│├──┼───────────────┼──┼──────┤│28│衛浴設備(批)│1│3,000元│├──┼───────────────┼──┼──────┤│29│藥(批)│1│8,000元│├──┼───────────────┼──┼──────┤│30│食物(批)│1│3,000元│├──┼───────────────┼──┼──────┤│31│西洋蔘(粉狀)│1│1,600元│├──┼───────────────┼──┼──────┤│32│CD盒│1│250元│├──┼───────────────┼──┼──────┤│33│摩托車手套(Micky)│2│500元│├──┼───────────────┼──┼──────┤│34│護手套│8│2,000元│├──┼───────────────┼──┼──────┤│35│書桌架(對)│1│100元│├──┼───────────────┼──┼──────┤│36│飾品(永保安康)│1│150元│├──┼───────────────┼──┼──────┤│37│護腕│1│300元│├──┼───────────────┼──┼──────┤│38│飾品│3│300元│├──┼───────────────┼──┼──────┤│39│耳機│1│150元│├──┼───────────────┼──┼──────┤│40│口味兒(小瓶)│1/3│200元│├──┼───────────────┼──┼──────┤│41│花藝工藝用品(鐵絲線)(包)│1/2│10元│├──┼───────────────┼──┼──────┤│42│SIM卡│1│300元│├──┼───────────────┼──┼──────┤│43│包裝飾品(大)│2│70元│├──┼───────────────┼──┼──────┤│44│包裝飾品(小)│1│10元│├──┼───────────────┼──┼──────┤│45│文具用品(批)│1│1,000元│├──┼───────────────┼──┼──────┤│46│對筆│2│1,200元│├──┼───────────────┼──┼──────┤│46-1│肥皂玫瑰花│8│400元│├──┼───────────────┼──┼──────┤│47│吊飾(龍)│1│250元│├──┼───────────────┼──┼──────┤│48│ 貔貅 (對)│1│500元│├──┼───────────────┼──┼──────┤│49│吊飾│1│10元│├──┼───────────────┼──┼──────┤│50│吊飾(古錢)│1│50元│├──┼───────────────┼──┼──────┤│51│幸運牌│5│50元│├──┼───────────────┼──┼──────┤│52│兔(大)(瓷)│1│100元│├──┼───────────────┼──┼──────┤│53│兔(小)(塑膠)│2│20元│├──┼───────────────┼──┼──────┤│54│蟾蜍(小)(塑膠)│1│30元│├──┼───────────────┼──┼──────┤│55│彌勒佛(大)│1│300元│├──┼───────────────┼──┼──────┤│56│彌勒佛(小)│1│150元│├──┼───────────────┼──┼──────┤│57│龍龜(發財金)│1│450元│├──┼───────────────┼──┼──────┤│58│蟾蜍(大)│1│200元│├──┼───────────────┼──┼──────┤│59│海豚│1│600元│├──┼───────────────┼──┼──────┤│60│鷹│1│450元│├──┼───────────────┼──┼──────┤│61│冷氣機│1│50,000元│├──┼───────────────┼──┼──────┤│62│平板(10吋)│1│7,900元│├──┼───────────────┼──┼──────┤│63│平板(SUMSUNG)(7吋)│1│10,000元│├──┼───────────────┼──┼──────┤│64│磁片(盒)│4│600元│├──┼───────────────┼──┼──────┤│65│滑鼠板│3│90元│├──┼───────────────┼──┼──────┤│66│光碟(筒)│2│300元│├──┼───────────────┼──┼──────┤│67│讀卡機│1│150元│├──┼───────────────┼──┼──────┤│68│平板周邊零件(盒)│5│5,000元│├──┼───────────────┼──┼──────┤│69│扇子(竹)│3│90元│├──┼───────────────┼──┼──────┤│70│燈籠(塑膠)│5│100元│├──┼───────────────┼──┼──────┤│71│古銅馬│1│350元│├──┼───────────────┼──┼──────┤│72│黑碧璽(250g)│3│750元│├──┼───────────────┼──┼──────┤│73│扇子(紙)│1│10元│├──┼───────────────┼──┼──────┤│74│樟腦丸(包)│1│200元│├──┼───────────────┼──┼──────┤│75│口罩(300pcs)│2│600元│├──┼───────────────┼──┼──────┤│76│好自在衛生棉(夜用)(包)│1│150元│├──┼───────────────┼──┼──────┤│77│好自在衛生棉(日用)(包)│1│150元│├──┼───────────────┼──┼──────┤│78│好自在護墊(包)│1│50元│├──┼───────────────┼──┼──────┤│79│ 蘇菲 護墊(包)│1│50元│├──┼───────────────┼──┼──────┤│80│健康食品-穩萊(批)│1│240,000元│├──┼───────────────┼──┼──────┤│81│健康食品-美樂家(批)│1│60,000元│├──┼───────────────┼──┼──────┤│82│健康食品-東洋(批)│2│6,600元│├──┼───────────────┼──┼──────┤│83│露營三角椅│2│6,600元│├──┼───────────────┼──┼──────┤│84│春聯(圓)│3│105元│├──┼───────────────┼──┼──────┤│85│春聯(長)│4│140元│├──┼───────────────┼──┼──────┤│86│工藝材料(批)│1│500元│├──┼───────────────┼──┼──────┤│87│地圖(大)(張)│100│5,000元│├──┼───────────────┼──┼──────┤│88│布(不透光窗簾)│1│3,000元│├──┼───────────────┼──┼──────┤│89│T恤│15│1,500元│├──┼───────────────┼──┼──────┤│90│聖誕老公公│2│2,400元│├──┼───────────────┼──┼──────┤│91│聖誕球│6│900元│├──┼───────────────┼──┼──────┤│92│椅靠背(竹)(椅背+椅墊)│1│500元│├──┼───────────────┼──┼──────┤│93│計時器│1│1,000元│├──┼───────────────┼──┼──────┤│94│文具用品(批)│1│1,500元│├──┼───────────────┼──┼──────┤│95│書籍│1│180元│├──┼───────────────┼──┼──────┤│96│生活用品│1│1,000元│├──┼───────────────┼──┼──────┤│97│打氣壓力幫浦(電流型)│1│1,200元│├──┼───────────────┼──┼──────┤│98│化妝品(卸妝水)│1│950元│├──┼───────────────┼──┼──────┤│99│乳液(水性)│1│500元│├──┼───────────────┼──┼──────┤│100│精華露│1│900元│├──┼───────────────┼──┼──────┤│101│乳液(紅)(小)│1│100元│├──┼───────────────┼──┼──────┤│102│乳液(去角質)│1│600元│├──┼───────────────┼──┼──────┤│103│噴水器(塑膠)│1│50元│├──┼───────────────┼──┼──────┤│104│香水(10ML)│1│600元│├──┼───────────────┼──┼──────┤│105│眉筆│1│285元│├──┼───────────────┼──┼──────┤│106│護唇膏│2│120元│├──┼───────────────┼──┼──────┤│107│衛生棉│5│300元│├──┼───────────────┼──┼──────┤│108│精油( 尤加利 )(1L)│1│10,000元│├──┼───────────────┼──┼──────┤│109│精油(薰衣草)(1L)│1│12,000元│├──┼───────────────┼──┼──────┤│110│精油(迷迭香)(1L)│1│12,000元│├──┼───────────────┼──┼──────┤│111│向日葵油(1L)│1│6,000元│├──┼───────────────┼──┼──────┤│112│火山泥(1KG)│1│1,000元│├──┼───────────────┼──┼──────┤│113│花水(檜木)│1│220元│├──┼───────────────┼──┼──────┤│114│花水(薰衣草)│1│200元│├──┼───────────────┼──┼──────┤│115│花水(洋甘菊)│1│200元│├──┼───────────────┼──┼──────┤│116│花水(迷迭香)│1│200元│├──┼───────────────┼──┼──────┤│117│花水(玫瑰)│1│240元│├──┼───────────────┼──┼──────┤│118│化妝棉(圓)│1/6│50元│├──┼───────────────┼──┼──────┤│119│化妝棉(方)│1│30元│├──┼───────────────┼──┼──────┤│120│醋(水果)│6│3,600元│├──┼───────────────┼──┼──────┤│121│悶燒鍋│1│500元│├──┼───────────────┼──┼──────┤│122│煎藥壺│1│800元│├──┼───────────────┼──┼──────┤│123│火鍋爐(小)│1│500元│├──┼───────────────┼──┼──────┤│124│魚缸及設備│1│300元│├──┼───────────────┼──┼──────┤│125│電鍋(10人份)│1│1,500元│├──┼───────────────┼──┼──────┤│126│鹵素燈及座│1│1,300元│├──┼───────────────┼──┼──────┤│127│露營瓦斯爐│1│400元│├──┼───────────────┼──┼──────┤│128│體重計│1│300元│├──┼───────────────┼──┼──────┤│129│電扇(小)│1│300元│├──┼───────────────┼──┼──────┤│130│果汁機│1│2,000元│├──┼───────────────┼──┼──────┤│131│鍋子(組)│1│1,000元│├──┼───────────────┼──┼──────┤│132│捕蚊燈│4│2,400元│├──┼───────────────┼──┼──────┤│133│淨水器│1│2,500元│├──┼───────────────┼──┼──────┤│134│電扇(立)│2│1,200元│├──┼───────────────┼──┼──────┤│135│電扇(工業用)│1│700元│├──┼───────────────┼──┼──────┤│136│洗脫烘洗衣機(滾筒)義大利品牌│1│36,000元│├──┼───────────────┼──┼──────┤│137│冰箱(大)│1│10,000元│├──┼───────────────┼──┼──────┤│138│冰箱(中)│1│6,000元│├──┼───────────────┼──┼──────┤│139│電磁爐│1│700元│├──┼───────────────┼──┼──────┤│140│香水(小,約15ML-30ML)│16│4,800元│├──┼───────────────┼──┼──────┤│141│肥皂(花果香味)│5│100元│├──┼───────────────┼──┼──────┤│142│餐桌│1│500元│├──┼───────────────┼──┼──────┤│143│心理學套書(含光碟)│1│10,000元│├──┼───────────────┼──┼──────┤│144│碗櫃(大)│1│1,500元│├──┼───────────────┼──┼──────┤│145│音響櫃│1│2,500元│├──┼───────────────┼──┼──────┤│146│碗櫃(小)│1│1,000元│├──┼───────────────┼──┼──────┤│148│金爐(大)│1│1,000元│├──┼───────────────┼──┼──────┤│149│金爐(小)│1│500元│├──┼───────────────┼──┼──────┤│150│沙發組(1+2+3)│1│500,000元│├──┼───────────────┼──┼──────┤│151│水床(桃花心木)│1│列入編號150│├──┼───────────────┼──┼──────┤│152│衣櫃(大)│1│列入編號150│├──┼───────────────┼──┼──────┤│153│衣櫃(小)│1│列入編號150│├──┼───────────────┼──┼──────┤│154│茶几桌(大)│1│列入編號150│├──┼───────────────┼──┼──────┤│155│茶几桌(小)│1│列入編號150│├──┼───────────────┼──┼──────┤│156│鞋櫃│1│列入編號150│├──┼───────────────┼──┼──────┤│157│衣帽間房門│1│1,000元│└──┴───────────────┴──┴──────┘附表二:
┌──┬──────────────────┬──┬──────┐│編號│品項│數量│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瓦斯頭│4│4,800元│├──┼──────────────────┼──┼──────┤│2│瓦斯管│2│400元│├──┼──────────────────┼──┼──────┤│3│鎖頭│2│4,800元│├──┼──────────────────┼──┼──────┤│4-1│鑰匙-藍色(把)│4│1,200元│├──┼──────────────────┼──┼──────┤│4-2│鑰匙-黑色(大門)│1│150元│├──┼──────────────────┼──┼──────┤│4-3│鑰匙-拐杖鎖│2│200元│├──┼──────────────────┼──┼──────┤│4-4│鑰匙-U型│3│300元│├──┼──────────────────┼──┼──────┤│5│鏟子│1│100元│├──┼──────────────────┼──┼──────┤│6│掛架(組)│1│150元│├──┼──────────────────┼──┼──────┤│7│水管│1│100元│├──┼──────────────────┼──┼──────┤│8│電話線(120呎)│1│500元│├──┼──────────────────┼──┼──────┤│9│電腦線│1│100元│├──┼──────────────────┼──┼──────┤│10│電話線(60呎)│1│200元│├──┼──────────────────┼──┼──────┤│11│延長線(120呎)│1│150元│├──┼──────────────────┼──┼──────┤│12│電視線(120呎)│1│250元│├──┼──────────────────┼──┼──────┤│13│電腦線│1│200元│├──┼──────────────────┼──┼──────┤│14│電腦線│1│200元│├──┼──────────────────┼──┼──────┤│15│電腦電源線│1│200元│├──┼──────────────────┼──┼──────┤│16│彈性線(60cm)│2│100元│├──┼──────────────────┼──┼──────┤│17│鐵絲線(120cm)│2│60元│├──┼──────────────────┼──┼──────┤│18│彈性線(180cm)│1│150元│├──┼──────────────────┼──┼──────┤│19│電源線(120呎)│1│200元│├──┼──────────────────┼──┼──────┤│19-1│電線(130呎)│1│650元│├──┼──────────────────┼──┼──────┤│20│抱枕(長型7呎)(枕心+枕套)│1│300元│├──┼──────────────────┼──┼──────┤│21│抱枕(短型5呎)(枕心+枕套)│1│200元│├──┼──────────────────┼──┼──────┤│22│抱枕(方型)(枕心+枕套)│2│300元│├──┼──────────────────┼──┼──────┤│23│抱枕(長)(枕心+枕套)│2│400元│├──┼──────────────────┼──┼──────┤│24│地毯(大)(150cm)│1│200元│├──┼──────────────────┼──┼──────┤│25│地毯(小)(120cm)│1│150元│├──┼──────────────────┼──┼──────┤│26│地毯(圓、紅)│1│150元│├──┼──────────────────┼──┼──────┤│27│地毯(卡通)│1│300元│├──┼──────────────────┼──┼──────┤│28│泳帽│4│720元│├──┼──────────────────┼──┼──────┤│29│蛙鏡│3│1,500元│├──┼──────────────────┼──┼──────┤│30│滑板(游泳)│2│300元│├──┼──────────────────┼──┼──────┤│31│絨毛玩具-豬│1│500元│├──┼──────────────────┼──┼──────┤│32│絨毛玩具-烏龜│1│200元│├──┼──────────────────┼──┼──────┤│33│絨毛玩具-松鼠│1│200元│├──┼──────────────────┼──┼──────┤│34│絨毛玩具-無尾熊│1│200元│├──┼──────────────────┼──┼──────┤│35│絨毛玩具-熊│1│200元│├──┼──────────────────┼──┼──────┤│36│小老鼠(中)│1│200元│├──┼──────────────────┼──┼──────┤│37│小小熊(小)│1│200元│├──┼──────────────────┼──┼──────┤│38│桌腳墊│4│40元│├──┼──────────────────┼──┼──────┤│39│(桌巾)餐巾(布)│1│50元│├──┼──────────────────┼──┼──────┤│40│便當擋板│2│20元│├──┼──────────────────┼──┼──────┤│41│腳踏增高器│1│50元│├──┼──────────────────┼──┼──────┤│42│拔罐器(瓶子)│1│30元│├──┼──────────────────┼──┼──────┤│43│製冰盤│2│20元│├──┼──────────────────┼──┼──────┤│44│電腦架板│1│100元│├──┼──────────────────┼──┼──────┤│45│傘│7│1,400元│├──┼──────────────────┼──┼──────┤│46│雨衣│4│1,000元│├──┼──────────────────┼──┼──────┤│47│瑜珈墊(塑膠)(大)│1│500元│├──┼──────────────────┼──┼──────┤│48│瑜珈墊(塑膠)(小)│1│400元│├──┼──────────────────┼──┼──────┤│49│床墊(竹)(大)│1│800元│├──┼──────────────────┼──┼──────┤│50│套裝(送洗清潔費)│12│1,200元│├──┼──────────────────┼──┼──────┤│51│聖誕樹(大)│1│2,000元│├──┼──────────────────┼──┼──────┤│52│聖誕樹(小)│1│600元│├──┼──────────────────┼──┼──────┤│53│魚缸│8│2,000元│├──┼──────────────────┼──┼──────┤│54│皮夾(短)(皮)│3│900元│├──┼──────────────────┼──┼──────┤│55│皮夾(長)(皮)│1│450元│├──┼──────────────────┼──┼──────┤│56│零錢包(小)(皮)│1│200元│├──┼──────────────────┼──┼──────┤│57│零錢包(大)(皮)│1│450元│├──┼──────────────────┼──┼──────┤│58│酒類-啤酒│48│960元│├──┼──────────────────┼──┼──────┤│59│酒類-JHONNYWALKER威士忌(12年)│4│3,200元│├──┼──────────────────┼──┼──────┤│60│酒類-好久不見(威士忌)│2│1,000元│├──┼──────────────────┼──┼──────┤│61│酒類-大陸酒(古二千多)│2│2,000元│├──┼──────────────────┼──┼──────┤│62│酒類-伏特加│1│200元│├──┼──────────────────┼──┼──────┤│63│酒類-蘭姆酒│1│200元│├──┼──────────────────┼──┼──────┤│64│酒類-紅酒(寶拉-義大利)│1│500元│├──┼──────────────────┼──┼──────┤│65│酒類-紅酒CRACIA(法國)│1│500元│├──┼──────────────────┼──┼──────┤│66│酒類-紅酒GUERRY│1│900元│├──┼──────────────────┼──┼──────┤│67│酒類-白酒HOLA│3│750元│├──┼──────────────────┼──┼──────┤│68│酒類-威雀威士忌(12年)│1│700元│├──┼──────────────────┼──┼──────┤│69│酒類-威士忌SCOTTISH(12年)│1│700元│├──┼──────────────────┼──┼──────┤│70│酒類-威士忌Glenfzttich(WiskyWINE)│1│800元│├──┼──────────────────┼──┼──────┤│71│衣櫥(大)(塑膠)│3│1,800元│├──┼──────────────────┼──┼──────┤│72│環境消毒│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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