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慶 、 蔡登明 、 楊美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