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一││桃│7│台│0││最│5││桃3││造│期年│月間起│園│4│灣│1││高│台6││園執6││文│徒四│至│地│偵7│高│上4│6│法│上8││地1││書│刑月│1│檢│2│等│4││院│5││檢1││││止│署││法│││││││││││││院│││││││├──┼──┼────┼─┼─────┼─┼───┼────┼─┼───┼────┼───┤│偽│有一││彰│4│台│1││台│1││彰0││造│期年││化│1│中│上0││中│上0││化執3││文│徒│87│地│偵0│高│0│1│高│0│2│地0││書│刑││檢│6│分│訴2││分│訴2││檢1│││││署││院│││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