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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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8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94年度訴字第308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表明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高英賓法官呂憲雄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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