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村林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村林欣國際有限公司黃西明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109年9月2日836,52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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