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魏伶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容 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5筆土地)及同段106、107、108、110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北港鎮中正路75之1號、75之2號、義民路63之1號、63號,下合稱系爭4筆房屋)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設定應予塗銷。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4筆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如提出鑑價機構就該建物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該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最近一期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提出系爭5筆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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