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葉卉湘
王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3,32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葉卉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