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⒈先位主張:原告係從事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之發行等相
關業務,於出租店家對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有出租需求
者,則與之成立影音光碟授權出租契約關係,使出租店家得
將該影音光碟於營業所為出租使用收益,出租店家則應給付
原告授權金。被告所經營之永樺影視社係專門出租影音光碟
之商家,雙方合意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之授權金每集為
新台幣(下同)2,501元,原告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14
日起至97年11月7日,每週五提供2集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
碟供被告出租使用收益,被告計已收受10集影音光碟,然僅
分別於97年11月4日、97年11月7日、97年11月11日給付2,50
8元、4,000元、3,500元,共計10,008元,尚欠15,002元,
原告自得請求授權金15,002元等語,先位聲明:被告給付原
告15,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主張:如鈞院認為兩造之影音光碟授權出租契約未成立
,被告無給付授權金予原告之義務,則被告以原告提供之影
音光碟收取租金利益,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
告受有無法將該影音光碟另為出租使用之損害,而被告收受
原告提供之影音光碟共10集,每集各70套,每集出租金額為
80元,每套當週至少可出租2次,故被告出租該影音光碟所
得之租金收益共為112,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之10,00
8元,被告尚應返還不當得利101,992元等語,備位聲明:被
告給付原告101,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係從事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之發行等相關
業務,被告所經營之永樺影視社係專門出租影音光碟之商
家,雙方合意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之授權金每集為
2,501元,原告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14日起至97年11
月7日,每週五提供2集霹靂布袋戲系列影音光碟供被告出
租使用收益,被告計已收受10集影音光碟,然僅分別於97
年11月4日、97年11月7日、97年11月11日給付2,508元、
4,000元、3,500元,共計10,008元,尚欠15,002元,原告
自得請求授權金15,002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銷貨單、
收款報告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及第
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商品出租授權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5,002
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6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先位部分既有理由,而准原告之請求,備位部分即毋
庸審究,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即裁判費1,11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而己,
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爰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
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