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振盛 債務人 林采晴 (原名 林沛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與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債權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2年9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成立信用卡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債務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帳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