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昱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係設籍於「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債權人亦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中市北屯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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