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天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玲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萬2,48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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