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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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鐿霖(原名:王鐿霖)被告陳秀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壹拾叁張及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鐿霖和陳秀女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簽單13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48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鐿霖和陳秀女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簽單13張及現金1,48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