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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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 郭義台 即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董事代理人 李正淼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100年11月1日成立至今,因捐助人臺東紅珊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珊瑚公司)願長期贊助該基金會推展臺東棒球發展,希冀於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9條有關董監事聘任,回歸由捐助人決定任用人選,以利財團法人運作,經該基金會於101年6月29日召開董事會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及第9條為董事人數增加、董事、董事長及監察人改由原捐助人紅珊瑚公司指定後聘任,均非屬上揭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