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0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祈安 債務人 林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