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影本。
2.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配偶 高婉瑩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張文合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陳明 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支出狀況為何。
6.陳明配偶是否受有殘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