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黃怡碩陳美汝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美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美汝係於101年3月19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陳美汝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故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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