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