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頤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進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進興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