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 邱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紹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14
5建號,其中各1000分之39部分之所有權人為 李苗 ,若欲主張拍賣上開不動產全部之範圍,則請增列李苗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