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偉帆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木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朝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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