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2號原告 范宏傑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複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 范文豐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