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靖遠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靖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靖遠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8年7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7年7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74362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