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欣程具保人沈家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沈家英因被告鍾欣程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基警三分偵字第○○○○○○○○○○號函附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士檢朝來 一0三助八九九字第三六一四七號函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司法警報告書在卷可憑。而本院另函通知具保人攜同或促使被告到庭,惟被告仍未到庭,惟屆期被告仍未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藍君宜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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