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陳義男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新街郵局法定代理人 吳平順 被告 陳清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間新街郵局、陳清舜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調查審認後,業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並確定在案。準此,原告自應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復於106年8月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5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該裁定並於106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及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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