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乙00000000.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