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周谷鴻 原告與被告 楊晴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500,000元=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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