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債權人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蔡水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佑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