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第48號、110年度偵字第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110年2月2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此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檢察官簽結,有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乙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93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7月18日附表┌────┬──────────────────────┐│扣案物│數量│├────┼──────────────────────┤│白色或透│2包(毛重1.4704公克,淨重1.1044公克,因鑑驗││明晶體│取用0.0022公克,驗餘1.1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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