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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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8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