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亦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10條第
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受刑人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且其現於假釋保護管束中,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已視為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就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之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附表編號2、3等罪,視為減刑後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
1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
2、3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二)定應執行刑部分: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視為減刑後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藥事法(轉讓禁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1年12月10日│81年12月10日│81年11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4118號│81年度偵字第3495號│81年度偵字第5296號、82年度││││││偵字第92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81年度訴字527號│81年度上易字第1865號│82年度訴字第146號││├───┼─────────────┼─────────────┼─────────────┤│實審│日期│82年2月22日│82年2月23日│82年3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81年度訴字527號│81年度上易字第1865號│82年度訴字第146號││日期├───┼─────────────┼─────────────┼─────────────┤││日期│82年3月24日│82年2月23日│82年4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合於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年罪犯減刑條例││││├───────┼─────────────┼─────────────┼─────────────┤│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告刑││││├───────┼─────────────┼─────────────┼─────────────┤│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