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就有期徒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1000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㈠105.10.17│105年5、6月間至105.11.11│││㈡105.11.10││├────┼───────────────┼─────────────────┤│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532、2584號│105年度偵字第1891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74號│107年度訴字第304號││實├──┼───────────────┼─────────────────┤│審│判決│106.02.24│107.08.01│││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6.03.27│107.08.27│││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本裁定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