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5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2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