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玫瑰 被告 劉春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