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新彬 被告 張佳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壢交簡第1725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壢交簡第一七五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