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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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代理人 田黛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棠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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