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坤生選任辯護人黃清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8、1905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89、36033、36078號,97年度偵字第916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鍾坤生有罪(即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共貳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無罪(即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無罪部分)部分,均撤銷。
鍾坤生犯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共貳罪,第一罪(即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處有期徒刑 陸年 ,褫奪公權伍年;第二罪(即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事實
一、鍾坤生係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現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以下仍以高雄港務局稱之)工務組港埠工程處修繕課副工程司,負責高雄港埠疏浚、養灘公用工程之規劃、設計、監工業務,並為高雄港務局所轄高雄港二港口航道口之疏浚(位於高雄港二港口航道南面海域)及養灘(位於高雄市旗津區海灘岸邊)95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下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該工程係於民國95年9月28日開標、工程期間自95年9月1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下稱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該工程係於96年3月8日開標、工程期間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8月21日止)之承辦人員,負責該2件工程之監工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與為 瑞億 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億公司,登記負責人 江淑娟 ,瑞億公司借牌投標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實際執行疏浚養灘工程業務之 張進發 、為瑞億公司及張進發執行文書製作業務之 張明賢 ,及負責海上水深測量業務之眭 台光 相互勾結(以上3人均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江淑娟則經為無罪判決確定),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
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進行期間,鍾坤生明知張進發並未按照合約規定進度施工,竟與張進發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鍾坤生並基於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由張進發指示就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有犯意聯絡之張明賢將瑞億公司大、小章(即瑞億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江淑娟之印章)交予鍾坤生,再由張明賢每週一或二次至高雄港務局鍾坤生辦公室內,接續將所示欲浮報之施工數量(含本日完成數量及累計完成數量)輸入鍾坤生之電腦,再由鍾坤生自行調整而為增刪更改後,虛偽填載不實施工數量於應由得標之瑞億公司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各期施工日報表上,並蓋用瑞億公司之大、小章,再於該日報表「承辦」欄蓋印其「副工程 司鍾坤生 」之職章,表示審核該日報表記載內容無誤後,呈送時任正工程司兼濬港課課長之不知情之 朱志光 (業經為無罪判決確定)核閱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虛報施工進度;復接續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張進發於合約所訂各期應有施工進度竣工報驗前,要求就後述部分與張進發、張明賢、鍾坤生具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之 眭台光 (無證據證明眭台光就鍾坤生等人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就施工達50%及竣工階段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予以調高(施工前第1次海上水深測量數據為真實),以符合所欲浮報之累計施工數量及工程合約所定估驗請款進度標準,眭台光即依此要求調高水深測量數據,將此不實數據資料交付張進發轉交張明賢,由張明賢核算浚挖土方數量後,如未超過張進發要求的數量,即要求眭台光重新調整水深測量數據,再由張明賢依該等不實之測量數據,製作不實之土方計算表,再由張進發或張明賢交付鍾坤生,由鍾坤生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接續數次再為相同之不實登載,以利瑞億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各期進度報驗時,得順利通過審查而領取工程款;均足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局公共工程施作品質及政府採購驗收付款之正確性。經核算眭台光實際上所進行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及比對瑞億公司所虛偽不實申報竣工數量結果,計鍾坤生共圖利瑞億公司55
7萬8,674元(按浚挖區〔含主區及北方邊坡〕總浚挖量為
4萬4,952.1立方公尺、瑞億公司申報竣工總量為7萬6,36
6立方公尺;養灘區竣工總量為2萬2,034.9立方公尺、瑞億公司申報竣工數量為7萬1,500立方公尺。由於工程目的係為養護公用海灘,以浚挖後置放養灘區之實際海砂數量計算,與申報竣工數量相差4萬9,465.1立方公尺,以單價每立方公尺112.78元計算,因浮報工程款所獲利益為557萬8,
674元,計算式:49,465.1立方公尺×112.78元=5,578,67
3.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
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進行期間,鍾坤生明知該工地現場實際上係由張進發施作,形式上則以對後述事項不知情之得標廠商月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月揚公司,負責人 廖婉如 )名義與高雄港務局進行各種文書作業,仍與張進發、張明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鍾坤生並基於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循上開相同方法浮報施工數量,由張進發指示張明賢將月揚公司大、小章(即月揚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廖婉如之印章)及(對登載下列不實文書不知情之)工程師 吳勇慶 (盜賣砂石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其餘被訴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則經為無罪判決確定)、工地主任 林淼香 (被訴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盜賣砂石部分,均經為無罪判決確定)之印章交付鍾坤生,再由張明賢每週一或二次至高雄港務局鍾坤生辦公室內,接續將所欲浮報之施工數量(含本日完成數量及累計完成數量)輸入鍾坤生之電腦,再由鍾坤生自行調整而為增刪更改後,虛偽填載不實施工數量於應由得標廠商即月揚公司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三所示各期施工日報表上,並蓋用月揚公司(廖婉如)、吳勇慶、林淼香之印章後,鍾坤生再於該施工日報表「核備欄」簽名,嗣再依據該施工日報表上之不實數據,接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監工日報表上,並於「承辦人」欄簽名後送交不知情之朱志光於「主管」欄核閱、簽名,而以此方式虛報施工進度。復接續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張進發於合約所訂各期應有施工進度竣工報驗前,要求就後述部分與張進發、張明賢、鍾坤生具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之眭台光(無證據證明眭台光就鍾坤生等人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就施工達35%、施工達70%及竣工階段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予以調高(施工前第1次海上水深測量數據為真實),以符合所欲浮報之累計施工數量及工程合約所定估驗請款進度標準,眭台光即依此要求調高水深測量數據,將此不實數據資料交付張進發轉交張明賢,由張明賢核算浚挖土方數量後,如未超過張進發要求的數量,即要求眭台光重新調整水深測量數據,再由張明賢依該等不實之測量數據,製作不實之土方計算表,再由張進發或張明賢交付鍾坤生,由鍾坤生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接續數次再為相同之不實登載,以利以月揚公司名義於附表五所示各期進度報驗時,得順利通過審查而領取工程款;均足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局公共工程施作品質及政府採購驗收付款之正確性。經核算眭台光實際上所進行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及比對以月揚公司名義所虛偽不實申報竣工數量結果,計鍾坤生共圖利張進發(以月揚公司名義)1,477萬751元(按浚挖區〔含主區及北方邊坡〕總浚挖量為4萬340.8立方公尺、月揚公司申報竣工總量為15萬7,554.64立方公尺;養灘區竣工總量為1萬9,509.6立方公尺、月揚公司申報請款數量為15萬7,554立方公尺。由於工程目的係養護公用海灘,以浚挖後置放養灘區之實際海砂數量計算,與申報竣工數量相差138,044.4立方公尺,以單價每立方公尺107元計算,因浮報工程款所獲利益為1,477萬751元,計算式:138,044.4立方公尺×107元=14,770,75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坤生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3人於調查局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特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證據。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又所謂「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兼備,始足當之。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490號、95年度臺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就本案中有關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及浚挖數量是否屬實、被告有無參與偽造前開報表、數據之犯行,並進而圖利張進發等人領取工程款等情節,與其等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則證人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於調查局之陳述,就證明被告犯罪與否,自未達於不可或缺之程度,而不具「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之必要性,自無證據能力。
二、另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後引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更㈠審卷第87至101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渠等對於卷附上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明如上外,其他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鍾坤生固坦認有承辦高雄港務局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張進發等人虛報浚挖數量伊並不知情,亦未在施工日報表及監工日報表登載不實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原高雄港務局工務組港埠工程處修繕課副工程司,負
責高雄港埠疏浚、養灘公用工程之規劃、設計、監工業務,並為95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位於高雄港二港口航道南面海域)及養灘(位於高雄市旗津區海灘岸邊)工程(於95年
9月28日開標、工程期間自95年9月1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位於高雄港二港口航道南面海域)及養灘(位於高雄市旗津區海灘岸邊)工程(於96年3月8日開標、工程期間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8月21日止)之承辦人員,負責該2件工程之監工業務之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更㈠審卷第101至102頁),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朱志光、 葉明仁 證陳在卷(朱志光部分見96年度偵字第35089號卷〔下稱35089號偵卷〕第59頁反面,葉明仁部分見同上卷第91頁反面),並有高雄港務局工程號數為95—事—費—24之工程採購契約、工程號數為96—事—費—12之工程採購契約(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瑞億公司不法(證據卷)案卷〔下稱調查局證據卷〕第18至48頁、第162至197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附表一、三所示之施工日報表,經被告取得後,均經被告蓋
章或簽名予以確認,其中附表一並經被告呈送時任高雄港務局正工程司兼濬港課課長朱志光核閱;附表四所示之監工日報表,經被告製作後,亦呈送朱志光核閱之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更㈠審卷第104頁),且經證人朱志光、葉明仁證述在卷(朱志光部分見96年度偵字第36033號卷〔下稱36
033號偵卷〕第63頁,葉明仁部分見35089號偵卷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正面),並有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存卷可憑。是以,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證人張進發於該工程合約所訂
各期應有施工進度竣工報驗前,要求從事本件工程竣工量海測業務之證人即共同被告(亦即合億測量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眭台光就施工達50%及竣工階段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調高(施工前第1次海上水深測量數據為真實),以符合所欲浮報之累計施工數量及工程合約所定估驗請款進度標準,眭台光即依此要求調高水深測量數據,將此不實數據資料交付張進發轉交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明賢後,由張明賢核算浚挖土方數量後,如未超過張進發要求的數量,即要求眭台光重新調整水深測量數據,再由張明賢依該等不實之測量數據,製作不實之土方計算表,由張進發或張明賢交付予被告將此數據登載於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瑞億公司於各期進度報驗時,因而得順利通過審查而領取工程款。經核算眭台光實際上所進行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及比對瑞億公司所虛偽不實申報竣工數量結果,其中:⒈浚挖區(含主區及北方邊坡)總浚挖量為4萬4,952.1立方公尺、瑞億公司申報竣工總量為7萬6,366立方公尺;⒉養灘區竣工總量為
2萬2,034.9立方公尺、瑞億公司申報竣工數量為7萬1,50
0立方公尺。由於工程目的係為養護公用海灘,以浚挖後置放養灘區之實際海砂數量計算,與申報竣工數量相差4萬9,
465.1立方公尺,以單價每立方公尺112.78元計算,張進發因浮報詐得工程款為557萬8,674元(計算式:49,465.1立方公尺×112.78元=5,578,673.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更㈠審卷第104至105頁),並經證人張進發、眭台光證述在卷(張進發部分見36033號偵卷第286頁至287頁、96年度偵字第36078號卷〔下稱36
078號偵卷〕卷一第234至235頁,眭台光部分見同上卷第12至13頁),復有如附表二附註欄所示之證據,及95年度浚挖區計算資料(浚前、浚工)、浚挖區上邊坡計算資料(浚前、浚工)、養灘區計算資料(浚前、浚工)等(依序見同上卷一第52至62頁、第63至66頁、第67至84頁)附卷可佐,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就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證人張進發於此工程合約所訂
各期應有施工進度竣工報驗前,要求證人眭台光就施工達35%、施工達70%及竣工階段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調高(施工前第1次海上水深測量數據為真實),以符合所欲浮報之累計施工數量及合約所定申請估驗請款之工程進度標準,眭台光乃依此要求調高水深測量數據,並將此不實數據資料交付張進發轉交證人張明賢後,張明賢依此數據核算浚挖之土方數量後,如未超過張進發要求的數量,即要求眭台光重新調整,再由張明賢依此不實之數據核算製作土方計算表,由張進發或張明賢交付予被告將此數據登載於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張進發(名義上為月揚公司)於各期進度報驗時,因而得順利通過審查而領取工程款。經核算眭台光實際上所進行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及比對以月揚公司名義所虛偽不實申報竣工數量結果,其中:⒈浚挖區(含主區及北方邊坡)總浚挖量為4萬340.8立方公尺、月揚公司申報竣工總量為15萬7,554.64立方公尺;⒉養灘區竣工總量為
1萬9,509.6立方公尺、月揚公司申報請款數量為15萬7,55
4立方公尺。由於工程目的係養護公用海灘,以浚挖後置放養灘區之實際海砂數量計算,與申報竣工數量相差13萬8,04
4.4立方公尺,以單價每立方公尺107元計算,本件張進發因浮報詐得工程款為1477萬751元(計算式:138,044.4立方公尺×107元=14,770,75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更㈠審卷第105頁),並經證人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證述在卷(張進發部分見36033號偵卷第286至287頁、36078號偵卷一第235頁,張明賢部分見36033號偵卷第239頁,眭台光部分見36078號偵卷一第11頁),且有如附表五附註欄所示之證據,及96年度養灘區計算資料(浚前、浚工)、浚挖區計算資料(浚前、浚工)、浚挖區上邊坡計算資料(浚前、浚工)等(依序見3607
8號偵卷一第117至142、第153至156頁、第157至158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㈤被告雖否認知悉且有於附表一、三、四所示施工日報表、監
工日報表上登載不實之事,惟附表一、三所示之施工日報表,係由證人張進發指示證人張明賢將瑞億公司大、小章(附表一部分),及月揚公司大、小章、工程師吳勇慶、工地主任林淼香之印章(附表三部分)交予被告,再由張明賢每週一或二次至高雄港務局被告辦公室內,將附表一、三所示欲浮報之施工數量(含本日完成數量、累計完成數量)輸入被告之電腦,再由被告自行調整而為增刪更改後,虛偽填載不實施工數量於本應由得標之瑞億公司或月揚公司(名義)製作之各期施工日報表上,並蓋用瑞億公司或月揚公司、吳勇慶、林淼香之印章,實則該施工日報表每日所載之數量,均屬不實,又前該施工數量填載完畢後,再由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承辦」欄蓋用「副工程司鍾坤生」之職章(指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或於附表三所示各期施工日報表「核備欄」簽名後,據以另行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之監工日報表(指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後,呈送正工程司兼濬港課課長朱志光核閱,而以此方式虛報施工進度之情,亦經證人張進發、張明賢分別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張進發部分見36
033號偵卷第287頁、原審卷一第94頁;張明賢部分見3508
9號偵卷第143頁,36033號偵卷第163至164頁、第239頁,原審卷二第66至68),互核其等就前揭情節所述,大致相符。參以:⒈證人即高雄港務局員工 陳和芸 於原審證稱:於95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96年3月21日至8月21日港務局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這兩段期間,我有看過張明賢。他有到過辦公室,他常來,一星期至少來一、二次,他到辦公室都是製作日報表較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0頁),亦明確表示確有證人張明賢至被告辦公室製作施工日報表之情事。⒉96年4月3日16時16分許,證人張明賢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瑞億公司所使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予證人張進發,2人通話內容如下:「(張明賢代號A、張進發代號B)
A: 董仔 ,坤生說,叫你晚上不要出去,他要找你喝咖啡。
B:晚上喔!
A:他說叫你帶你兒子去沒關係,他要帶他兒子跟你兒子認
識。」證人張進發另於同日16時47分許,以上開電話撥打張明賢持用之前揭行動電話,雙方通聯內容如下:「(張進發代號A、張明賢代號B)
A:你還在那邊嗎?
B:沒有,我離開了。
A:現在…科長…,你報表沒有給他看到吧?
B:沒有。
A:也不用每天都報8百,中間加一下,後面減一下,這樣
拉得起來嗎?
B:你晚上跟坤生討論看看。
A:坤生晚上就是要講這個,對不對?
B:我不知道,我問他,他也不講,只說談一些工作,我剛開始問他時,他也不講。
A:數量表坤生沒有看到對不對?
B:我是有拿我們昨晚討論的數量表給他看。
A:他怎麼講?
B:他說科長知道50臺,這樣就難講了。
A:5、60臺沒關係,好啦,不然我們就報8、9百,頭一
天就可以拉起來了,頭一天5、6百,再來8百、9百、8百多。
B:我跟他說,我昨天回去有跟董仔報告,晚上車子要過來
了,就樣就很名正言順了!
A:好啦,真的會給 阿香 氣死。
B:喔!」有各該通聯譯文在卷(見調查局證據卷第533至
534頁)。依據上開2通通聯內容,可知被告係主動透過張明賢邀約張進發於96年4月3日晚間見面,而就被告此次邀約之目的為何,張進發及張明賢則猜測係與張進發等人浮報浚挖數量有關,張明賢尚且向張進發表示,於張明賢拿伊與張進發討論之數量表予被告觀閱後,被告曾表示:科長(應係課長之誤,指朱志光)知道50臺,這樣就難講了等語。而此核與證人張進發於偵查中結證稱:鍾坤生曾在96年該工程進行到一半時,他約我到十全路某咖啡廳,當面告知我上面在查我浮報計算量之情,並叫我不要報的太離譜,所以鍾坤生明知我有浮報計算量來提醒我等語(見36033號偵卷第28
7頁),可認大致吻合,被告復不否認其有前揭邀約張進發見面之事(惟否認與工程事項有關,見原審卷三第106頁),且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亦確有張進發等人浮報浚挖數量詐領工程款之事,有如上述,則由此等諸情綜合研判,足認證人張進發、張明賢前揭所述,應非子虛,則被告辯稱不知張進發等人有浮報情事,且未參與施工日報表之造假等語,核非事實,無從採信。
㈥證人陳和芸於原審固證陳:製作完日報表後,張明賢都跟我
借印泥,章是他蓋的。我沒有看過鍾坤生曾改過張明賢的施工日報表,張明賢若未帶印泥,若非向鍾坤生借即向我借,鍾坤生桌上據我所知沒有印泥,張明賢向我借印泥是蓋章在施工日報表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0至201頁),惟證人陳和芸與被告在辦公室之座位距離約原審法庭檢察官席至證人之距離,其中尚隔有屏風,此業經證人陳和芸 陳明 在卷(見同上卷第201頁),則證人陳和芸如何於屏風相隔之情形下,看見被告從未曾更改過張明賢之施工日報表?又如何連被告桌上有無印泥此種小事,亦瞭若指掌?由此可見證人陳和芸前開所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無從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證人張進發於本院上訴審時固陳稱:被告不知道有浮報之事
,港務局的人員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卷〔下稱1128號上訴審卷〕,卷二第315頁反面),惟此不僅核與其前揭於偵查及原審所述不符,亦與證人張明賢上開證述有異;證人張進發復未能解釋其與張明賢於不知電話已遭監聽之情形下,何以2人於96年4月3日16時47分許之通聯,會談論到被告已看過張進發與張明賢討論過之數量表,且被告何以表示:科長知道50臺,這樣就難講了等情事,由之足見證人張進發前開所述,並非真實,難以採信。
㈧再高雄港務局100年6月15日高港埠濬字第0000000000號函
說明㈤固表示:有關廠商填送之施工日報表內容審核,係由監造單位承辦人先檢視其內容是否合理,如顯不合理,方查詢相關資料或赴工地抽查檢驗後,再退請廠商修正。至於該二件疏浚工程施工日報表之「浚挖及養灘」本日完成數量,因其位置均在水下且契約未規定辦理每日完成數量之測量及數量計算,故由廠商依據抽砂船機能量及作業時間概估填寫,並據以計算施工進度。故於契約規定「浚挖及養灘」項目之施工進度達一定比例(95年度為50%、100%,96年度為35%、70%及100%)時,由監造單位承辦人會同廠商及專業測量公司以專業測量儀器施測水深後,依測量技師簽證之測量圖計算該階段「浚挖及養灘」的實際完成數量,並調整施工日報表之「浚挖及養灘」的實際完成數量,故在專業測量公司尚未進行水深測量前,監造單位承辦人無法知悉廠商填報於施工日報表之「浚挖及養灘」完成數量的真實性等語(見上訴審卷二第190頁反面)。惟揆之此函之意涵,係指此
2工程之監造承辦人,於善盡監工職務後,容或仍有可能因專業測量公司尚未進行水深測量,因而無法正確知悉廠商填報於施工日報表之浚挖及養灘之完成數量正確與否,此與本案被告係早已知悉張進發等人有浮報數量之情事,而仍與張進發等人基於犯意聯絡,自行調整張明賢輸入其電腦之施工數量而為增刪更改後,虛偽填載不實施工數量於應由施作廠商即瑞億公司或月揚公司(名義)製作之各期施工日報表上,並蓋用瑞億公司或月揚公司、吳勇慶、林淼香之印章,情節不符,是尚難憑據上開函文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㈨被告雖又否認有勾結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等人偽造海上
水深測量數據。惟據證人即受委託辦理95年度及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土方數據計算鑑定之高雄巿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康宗銘 於原審證稱:「海上水深測量面積大就用測深儀,面積小就用測繩、垂球,用測深儀測量會得到測深紀錄紙即手捲圖,從測深紀錄紙即手捲圖上沒有辦法看到水深圖,它只記錄當時相對的潮位及地面,潮位隨著時間及月亮與地球遠近,會漲會低,相減潮位差值才會得到真正地表面的系統高層;如欲得到水深圖,現在賣專業儀器廠商都自成系統,買A廠牌就順便買它的軟體,買B廠牌不見得可解讀A廠牌的軟體,儀器是跟著軟體一起賣;以原始數據手捲圖如無儀器無法看出水深圖,沒有電腦還是可以解出,但非常耗時,現在都用軟體從水深圖轉換成為土方數量,讓電腦去解讀,海上水深測量作業程序,一般先內頁規劃基地為最長軸,讓它呈垂直測深船要跑的相互垂直軸線後,接著就照規劃路線去作所欲進行之測量位置線,整理好後有測深紙,但測深紙只是記錄水與當時地面深度位置,看不出什麼東西,回來後再經由專業軟體解算繪成斷面圖及地形圖。承辦人不一定會一起出海,因電腦的東西不能改,跑出的三圍座標不容易改,且我們認為不可能改,跑的路線有記錄、存檔給業主;水深測量的土方計算方法以『斷面積法』較多,還有其他方法如『方格網法』,兩種計算方式所產生差異有限,相差不到一平方公尺;實際操作儀器與電腦,要先規劃、校正、實測、電腦換算,海上水深測量均會使用儀器;該電腦換算前會有些數據,眭台光所稱『換算前或換算中、後都會改』,依我所知應該可以調整更改數據,作測量當下沒有時間、也不方便改,要事後才有辦法改;正常操作後所得數據會被電腦鎖住,但三圍座標事後仍然可以更動,寫軟體還是可以跑另外一套,跟原始建碼就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256至260頁)可知,更改海上水深測量數據使其內容不實,乃係可具體執行之技術事項。又證人眭台光於95、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實施水深測量後,有將未更改過數據之原始資料檔及更改過之測量數據燒成同一片光碟,經由張進發交予被告,另外尚交付被告已更改過之測深紀錄紙、測量區域平面圖、斷面圖、土方報表,此係因被告要求眭台光須交付予伊原始資料,眭台光遂將更正後之圖檔等資料亦一併交付被告,被告只要比對,即可以看出造假之事等情,業據證人眭台光於偵查、原審陳述 綦詳 (見36078號偵卷一第11頁、96年度聲羈字第1503號卷第10頁、36033號偵卷第266至267頁),並經證人張進發於偵查中證稱:「(問:上述95及96年度工程海測所得之資料、文件與光碟片等眭台光交給你後,目前存放在何處?)我全數交給鍾坤生。」等語明確(見36033號偵卷第286至287頁)。眭台光復於偵查中證稱:
我將測量數據拿給張明賢、張進發,他們交給鍾坤生後,鍾坤生會退回來叫我們更改排列點的增加或刪除;我不知道浚挖多少數量砂石、養灘區養多少,只有把資料列表出來,要交給張明賢來算,原始資料我有翔實列表出來。」等語(見36078號偵卷一第166至167頁),明確指證被告有指示如何更改海上水深測量數據之情事。再佐以證人眭台光於96年
4月22日12時27分許,經張進發以瑞億公司使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眭台光聯繫(眭台光使用00-0000000號市內電話),雙方通聯內容如下:「(張進發代號A,眭台光代號B)A:眭老板,那明天測好了。
B:OK!
A:我跟你講,你養灘區測多少?不要測太多,測多少?
B:差不多51吧!
A:51,我看一下,那你起土區測多少?
B:起土區54。
A:54?剛好測54嗎?
B:嗯。
A:個、十、百、千、萬,乘以0.55,5萬1千3,差不多
5萬1哦?
B:嗯,OK。
A:好啦,明天早上測。
B:講好了嗎?
A:講好了。
B:OK。
A:他是問我看你有沒有問題,我這邊的沒有問題啦,數量報看有沒有問題。
B:OK,那明天的時間我會跟 阿龍 (音譯)。
A:叫一個出去開大排。
B:對,明天我們7點鐘就到,OK?
A:好,那就叫 阿如 (音譯)來這邊的開大排。
B:可以啦,都可以啦,可以開船就好。
A:反正今天晚上聯絡。
B:OK,拜拜。」有該譯文在卷可稽(見調查局證據卷第54
2頁)。而前開譯文中「『他』是問我看你有沒有問題」之「他」,即係指被告,業經證人眭台光證陳在卷(見36033號偵卷第270頁),證人眭台光復證稱:這整段對話的意義是伊認為張進發抽砂沒有抽那麼多,也沒有達到合約規定的計算量,懷疑被告是否會同意海測,張進發則表示已與被告講好了,沒有問題等語(見同上卷第270頁),本院復核之證人眭台光與被告並無怨隙,其於本案為如上之陳述,不僅就其自身之訴訟並無任何益處,反有增其與公務員共犯,恐受較為嚴厲處罰之可能,乃其仍為如此之陳述,則其所述,堪認應具相當之憑信性乙節,則被告顯早已知悉證人張進發等人水深測量數據造假(不包含2次工程施工前之水深測量),是被告就證人張進發等人偽造水深測量數據之事,不僅知悉且有參與,亦堪認定。
㈩被告雖辯稱,高雄港務局工程處濬港課並無將原始數據手捲
圖及原始電子資料轉換成水深圖之電腦軟體,故其並無偽造水深圖之可能等語,並舉高雄港務局99年2月12日高港埠濬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原審卷二第345頁)。惟95、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實施水深測量後,證人眭台光所交付被告者,除未更改過數據之原始資料檔外,尚同時交付已更改過之測量數據予被告,有如前述,則足見該水深數據係由眭台光而非被告實施修改,從而,縱高雄港務局並無可將原始數據手捲圖及原始電子資料轉換成水深圖之電腦軟體,亦無從據之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被告雖舉證人康宗銘為證,並經證人康宗銘到庭證陳:承辦
監造人員如果沒有與測量公司相同的水深測量設備的電腦專業程式及判讀程式數據的經驗,沒辦法看出數據經過偽造。全國港務局我都有幫他們做類似這種簽證,一般碰到測量技師如果要違法的話,公務員都是被冤枉的等語(見更㈠審卷第128頁、第130頁)。惟本件被告係自始即知悉並參與偽造水深測量數據,前已述及,是其有無專業之水深測量設備電腦程式,與本案並無關聯;再證人康宗銘所稱:測量技師如果要違法的話,公務員都是被冤枉的等語,核係其個人臆測之詞,要難據之而為不知情之認定。
被告雖又舉證人 張子路陳昭宇 以證明被告於承辦其他工程
時,均曾告知廠商計算浚挖土方數量之公式,而證人張子路、陳昭宇就此亦均為肯定之陳述(張子路部分見更㈠審卷第
178頁、陳昭宇部分見同卷第179至180頁),然核此均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涉,自無從據之而為本案犯罪事實之判斷,並進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被告再辯稱:伊與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等人非親非故,
且於本案未獲有任何利益,並無犯案之動機等語。查,依卷存資料,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自瑞億公司承攬之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以月揚公司名義)獲有何種不正利益,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本不以行為人自身獲有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況依前開證人張明賢於96年4月3日16時16分許與證人張進發之通聯內容顯示,被告不僅邀約張進發外出喝咖啡,且表示被告欲介紹其子與張進發之子認識,足見被告與張進發間必存有相當程度之情誼,其始會除公務需求外,私下仍與張進發有如此密切之互動,則被告非無圖利張進發或其所實際執行業務之瑞進公司之動機,是其此部分所辯,尚不足為採。
綜上,被告上揭所辯核係事後圖卸之詞,無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鍾坤生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雖曾於98年4月22日修正,然該次修正係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之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之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之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則98年4月22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既僅係將原貪污治罪條條第6條所指之「法令」予明確化,而未影響對被告之論罪科刑,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而應逕予適用98年4月22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至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6月29日、100年11月23日固再經修正,惟該條例第6條並未經修正,故就此並無是否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亦此敘明。
三、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以,該條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當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行為人必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換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49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鍾坤生係高雄港務局(按:高雄港務局雖於101年3月1日由交通部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並由該公司繼受辦理高雄港務局疏濬業務,有該公司101年7月26日高港浚量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更㈠審卷第154頁〕在卷可憑,惟於被告為本件行為時,其所屬之高雄港務局既係屬交通部轄下之公務機關,則此事實變更,並不影響被告斯時所具公務員之身分,其所為仍應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港埠工程處副工程司,並因承辦高雄港務局經依政府採購法程序進行之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及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對於得標廠商所施作之各該工程負有監工之責,自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因執行監工之事務,而分別:㈠於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施工日報表上核章(詳附表一所示),表示審核該日報表內容無誤;㈡於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施工日報表上簽名(詳附表三所示),表示審核該日報表內容無誤,並進而據之製作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監工日報表(詳附表四所示);均憑以作為政府採購案所屬工程驗收之依據,且可供作對得標廠商能否付款之用,各該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及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自屬其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被告將不實數據內容填載其上(至被告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雖未製作監工日報表,惟被告均有於該次工程之施工日報表「承辦」欄內蓋用「副工程司鍾坤生」之職章,換言之,該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施工日報表係記載施作廠商已施作完成之工程項目及數量,由高雄港務局據以核撥工程款項予施作廠商即瑞億公司,被告既為該工程之承辦人,負有審核瑞億公司請領工程款之工程項目及數量之職責,亦即被告對於高雄港務局工程施工日報表之內容具有審核之義務,被告在其上核章,即表示審核該日報表記載內容無誤,高雄港務局亦據此辦理核撥工程款之程序,則該施工日報表就此部分,自亦屬被告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持以行使而交付所屬機關即高雄港務局,自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施作品質及政府採購驗收付款之正確性;復由張進發於合約所訂各期應有施工進度竣工報驗前,要求眭台光除第一次施工前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外,其餘施工達一定階段及竣工階段之海上水深測量數據均予調高,使與所欲浮報之累計施工數量相互符合,由張明賢據以製作不實之土方計算表後,再由張進發或張明賢交付被告,由被告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為不實之登載,就此監督事務圖利被告張進發等人,使其等藉由得標廠商名義(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得標廠商係瑞億公司、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名義上得標廠商雖為月揚公司,惟實際仍由張進發施作)不當領取所浮報之各期工程款,則核被告鍾坤生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被告雖不具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惟就張進發、張明賢上開施工日報表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應與該具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論以共同正犯;就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前開登載不實之水深測量數據據以製作之不實土方計算表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與該具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施工日報表(審核部分)、監工日報表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在其職務上製作之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為不實登載部分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眭台光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及職務上所掌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予論罪。被告就監督事務為達配合張進發浮報施工數量而報請驗收以領取工程款之同一目的,於各該疏浚養灘工程進行期間,分別在附表一、三所示之日報表核章、簽名,並據以製作附表四所示之監工日報表,嗣並就水深測量數據為不實之調整,據以由張明賢製作不實之土方計算表,再由被告據之製作各期驗收紀錄(含其必備之相關附件)之於業務上或職務上文書為登載不實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及空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分別屬單純一罪。被告於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及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前後兩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就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之行為,各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被告上揭兩次對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犯行,因各該工程分屬不同政府採購標案,行為各自獨立,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亦製有監工日報表,惟此核與卷存證據不符,應係誤認,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未曾於偵查中自白,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再被告雖有圖利張進發等人之所為,惟並查無其因而得有財物,自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為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諭知,均此敘明。又本件被告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犯罪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所犯既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且受宣告之刑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復無同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事,自不予減刑,亦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就95、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之施工日報表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有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有共同正犯關係;就95、96年度疏浚養灘工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張進發、張明賢有共同正犯關係,已如前述,原審以鍾坤生與張進發、張明賢等人係圖利罪之對向犯關係,且係張進發等人行使業務上不實登載文書之對象,無從與張進發等人成立共同正犯,因而諭知鍾坤生被訴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無罪,且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未論以共同正犯,核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據之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固無理由,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為無罪諭知,有所不當,則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並因該部分與被告所犯對於監督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有如上述,爰予以改判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
五、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辦理政府採購,對於公共工程施作理應善盡監督責任,竟以不實登載之方式配合浮報數量圖利廠商,除影響工程管理、驗收之正確性,造成疏浚養灘不足而使施工品質低劣外,更令各該採購案之工程款因浮報而遭不當領取如上所述之巨大金額,犯後復一再飾詞圖卸,難認有所悔意,惟念其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堪認素行尚非惡劣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2年(見起訴書第21頁)稍嫌過重,爰就95年度疏浚養灘工程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年、96年疏浚養灘工程部分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5年;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六、被告固聲請傳訊證人張進發,惟張進發經本院數次傳拘無著、亦未在監,現尚因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有各該送達回證、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所在顯然不明,自無從予以傳訊,附此敘明。
叁、共同被告瑞億公司、江淑娟、張進發、王子港灣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張子路、 黃義茗 、吳勇慶、 陳良知 、林淼香、謝順昇、張明賢、眭台光、朱志光、 葉明仁業 分別經原審及本院上訴審為有罪或無罪判決確定;被告鍾坤生被訴明知借牌、違法轉包而不予舉發,暨未盡監工及監督職務,任由他人盜賣砂部分,則經最高法院為無罪判決確定,均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明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附表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施工日報表)工程編號:95-事-費-24工程名稱: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承辦廠商: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江淑娟承辦:副工程司鍾坤生課長:正工程司兼濬港課課長朱志光┌──┬──────┬─────────────┬────────────┬──────┐│編號│日期│工程:疏浚及養灘(含推平)│承辦廠商││││(民國)├──────┬──────┼────────────┤出處││││本日完成數量│累計完成數量│承辦│││││(立方公尺)│(立方公尺)│││││├──────┴──────┼────────────┤││││工程進度情形│課長││││├──────┬──────┤│││││本日完成進度│累計完成進度├────────────┤││││(%)│(%)│(該欄位簽名或蓋章)││├──┼──────┼──────┼──────┼────────────┼──────┤│1│95年10月15日││0│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調查局證據卷││││││江淑娟(蓋章)│第96-97頁│││││├────────────┤│││├──────┼──────┤副工程司鍾坤生(蓋章)│││││0│0├────────────┤││││││正工程司兼濬港課課長│││││││朱志光(蓋章)││├──┼──────┼──────┼──────┼────────────┼──────┤│2│95年10月16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94-95頁││││2.42│2.42│││├──┼──────┼──────┼──────┼────────────┼──────┤│3│95年10月17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92-93頁││││0.54│2.96│││├──┼──────┼──────┼──────┼────────────┼──────┤│4│95年10月18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90-91頁││││0.08│3.04│││├──┼──────┼──────┼──────┼────────────┼──────┤│5│95年10月19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88-89頁││││0.26│3.30│││├──┼──────┼──────┼──────┼────────────┼──────┤│6│95年10月20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86-87頁││││0.08│3.38│││├──┼──────┼──────┼──────┼────────────┼──────┤│7│95年10月21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84-85頁││││0.08│3.46│││├──┼──────┼──────┼──────┼────────────┼──────┤│8│95年10月22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82-83頁││││0.00│3.46│││├──┼──────┼──────┼──────┼────────────┼──────┤│9│95年10月23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80-81頁││││0.08│4.54│││├──┼──────┼──────┼──────┼────────────┼──────┤│10│95年10月24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78-79頁││││0.08│4.64│││├──┼──────┼──────┼──────┼────────────┼──────┤│11│95年10月25日││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76-77頁││││0.08│4.72│││├──┼──────┼──────┼──────┼────────────┼──────┤│12│95年10月26日││0.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97-9││││0.08│4.80││8頁│├──┼──────┼──────┼──────┼────────────┼──────┤│13│95年10月27日││0.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95-9││││0.08│4.88││6頁│├──┼──────┼──────┼──────┼────────────┼──────┤│14│95年10月28日││0.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93-9││││0.08│4.96││4頁│├──┼──────┼──────┼──────┼────────────┼──────┤│15│95年10月29日││0.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91-9││││0.00│4.96││2頁│├──┼──────┼──────┼──────┼────────────┼──────┤│16│95年10月30日││0.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89-9││││0.08│5.04││0頁││││││││├──┼──────┼──────┼──────┼────────────┼──────┤│17│95年10月31日│600│60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87-8││││2.53│7.57││8頁││││││││├──┼──────┼──────┼──────┼────────────┼──────┤│18│95年11月1日│1520│212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85-8││││2.05│9.62││6頁│├──┼──────┼──────┼──────┼────────────┼──────┤│19│95年11月2日│1970│409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83-8││││2.64│12.26││4頁│├──┼──────┼──────┼──────┼────────────┼──────┤│20│95年11月3日│2527│6617│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81-8││││3.41│15.67││2頁│├──┼──────┼──────┼──────┼────────────┼──────┤│21│95年11月4日│2455│9072│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79-8││││3.27│18.94││0頁│├──┼──────┼──────┼──────┼────────────┼──────┤│22│95年11月5日│1350│10422│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77-7││││1.83│20.77││8頁│├──┼──────┼──────┼──────┼────────────┼──────┤│23│95年11月6日│2679│1310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75-7││││3.56│24.33││6頁│├──┼──────┼──────┼──────┼────────────┼──────┤│24│95年11月7日│2552│1565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73-7││││3.39│27.72││4頁│├──┼──────┼──────┼──────┼────────────┼──────┤│25│95年11月8日│2723│183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71-7││││3.65│31.37││2頁│├──┼──────┼──────┼──────┼────────────┼──────┤│26│95年11月9日│2788│21164│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69-7││││3.70│35.07││0頁│├──┼──────┼──────┼──────┼────────────┼──────┤│27│95年11月10日│2539│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67-6││││3.38│38.45││8頁│├──┼──────┼──────┼──────┼────────────┼──────┤│28│95年11月11日│0│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65-6││││0.08│38.53││6頁│├──┼──────┼──────┼──────┼────────────┼──────┤│29│95年11月12日││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63-6││││0.00│38.53││4頁│├──┼──────┼──────┼──────┼────────────┼──────┤│30│95年11月13日││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61-6││││0.08│38.61││2頁│├──┼──────┼──────┼──────┼────────────┼──────┤│31│95年11月14日││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59-6││││0.08│38.69││0頁│├──┼──────┼──────┼──────┼────────────┼──────┤│32│95年11月15日││237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57-5││││0.17│38.86││8頁│├──┼──────┼──────┼──────┼────────────┼──────┤│33│95年11月16日│2590│2629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55-5││││5.21│44.07││6頁│├──┼──────┼──────┼──────┼────────────┼──────┤│34│95年11月17日│2685│2897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53-5││││3.57│47.67││4頁│├──┼──────┼──────┼──────┼────────────┼──────┤│35│95年11月18日│2810│3178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51-5││││3.73│51.37││2頁│├──┼──────┼──────┼──────┼────────────┼──────┤│36│95年11月19日│2833│3462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49-5││││3.76│55.13││0頁│├──┼──────┼──────┼──────┼────────────┼──────┤│37│95年11月20日│1650│36275│同編號1│101臺上236│││├──────┼──────┤│號卷第43-44││││2.22│57.35││頁│├──┼──────┼──────┼──────┼────────────┼──────┤│38│95年11月21日│-3950│32535│同編號1│101臺上236│││├──────┼──────┤│號卷第41-42││││-6.03│51.32││頁│││├──────┴──────┴────────────┤││││註:疏浚及運砂養灘項目之數量依95年11月21日中間期浚挖│││││成果圖計算結果調整為32535立方公尺。││├──┼──────┼──────┬──────┬────────────┼──────┤│39│95年11月22日│2750│35285│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43-4││││4.34│55.66││4頁│├──┼──────┼──────┼──────┼────────────┼──────┤│40│95年11月23日│2898│3818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41-4││││3.84│59.50││2頁│├──┼──────┼──────┼──────┼────────────┼──────┤│41│95年11月24日│2593│407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9-4││││3.45│62.95││0頁│├──┼──────┼──────┼──────┼────────────┼──────┤│42│95年11月25日│3120│438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7-3││││4.18│67.13││8頁│├──┼──────┼──────┼──────┼────────────┼──────┤│43│95年11月26日│3015│4691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5-3││││4.00│71.13││6頁│├──┼──────┼──────┼──────┼────────────┼──────┤│44│95年11月27日│2530│4944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3-3││││3.37│74.50││4頁│├──┼──────┼──────┼──────┼────────────┼──────┤│45│95年11月28日│2750│5219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1-3││││3.68│78.18││2頁│├──┼──────┼──────┼──────┼────────────┼──────┤│46│95年11月29日│2852│5504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29-3││││3.78│81.96││0頁│├──┼──────┼──────┼──────┼────────────┼──────┤│47│95年11月30日│2893│579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27-2││││3.84│85.80││8頁│├──┼──────┼──────┼──────┼────────────┼──────┤│48│95年12月1日│2885│6082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25-2││││3.83│89.63││6頁│├──┼──────┼──────┼──────┼────────────┼──────┤│49│95年12月2日│2470│6329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23-2││││3.29│92.92││4頁│├──┼──────┼──────┼──────┼────────────┼──────┤│50│95年12月3日│2859│6615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21-2││││3.79│96.71││2頁│├──┼──────┼──────┼──────┼────────────┼──────┤│51│95年12月4日│2550│6870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74-75頁││││3.42│100│││├──┼──────┼──────┼──────┼────────────┼──────┤│52│95年12月5日││6870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72-73頁││││0.08│100│││├──┼──────┼──────┼──────┼────────────┼──────┤│53│95年12月6日│2015│70715│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70-71頁││││2.70│100│││├──┼──────┼──────┼──────┼────────────┼──────┤│54│95年12月7日│2037│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68-69頁││││2.72│100│││├──┼──────┼──────┼──────┼────────────┼──────┤│55│95年12月8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66-67頁││││1.01│100│││├──┼──────┼──────┼──────┼────────────┼──────┤│56│95年12月9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64-65頁││││0.08│100│││├──┼──────┼──────┼──────┼────────────┼──────┤│57│95年12月10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62-63頁││││0.08│100│││├──┼──────┼──────┼──────┼────────────┼──────┤│58│95年12月11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60-61頁││││0.08│100│││├──┼──────┼──────┼──────┼────────────┼──────┤│59│95年12月12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58-59頁││││0.08│100│││││├──────┼──────┼────────────┼──────┤││││72752│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3-4││││0.08│100││頁│├──┼──────┼──────┼──────┼────────────┼──────┤│60│95年12月13日││72752│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56-57頁││││2.63│100│││││├──────┼──────┼────────────┼──────┤││││72752│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一第1-2││││2.63│100││頁│└──┴──────┴──────┴──────┴────────────┴──────┘附表二(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工程請款單):
工程名稱: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工程編號:95-事-費-24承包廠商: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編號│工程請款單│日期│實發金額│附註欄│出處│││││(新臺幣)│││├──┼──────────┼──────┼──────┼──────────┼──────┤│1│工程第一期請款單│95年11月23日│4,748,869元│一、附95年11月21日│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2頁)│││工程日誌表(施工│第98-100頁、││││││日報表)一份│101臺上236││││││二、營造綜合保險單│號卷第41-42││││││一份(卷內無該資│頁││││││料)││├──┼──────────┼──────┼──────┼──────────┼──────┤│2│工程第二期請款單│95年12月18日│4,482,854元│一、附95年12月13日施│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1頁)│││工日誌表影本一份│第101-103、│││││││56-57頁│├──┼──────────┼──────┼──────┼──────────┼──────┤│3│工程第末期請款單│95年12月29日│1,317,181元│一、附竣工報告一份│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2頁)││││第129-131、│││││││104-128頁│└──┴──────────┴──────┴──────┴──────────┴──────┘附表三(工程名稱: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
月揚企業有限公司施工日報表工程編號:96-事-費-12工程名稱: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承辦廠商:月揚企業有限公司工程師:吳勇慶工地主任:林淼香核備欄:鍾坤生┌──┬──────┬─────────────┬────────────┬──────┐│編號│日期│工程:疏浚及養灘(含推平)│廠商││││(民國)├──────┬──────┼────────────┤出處││││本日完成數量│累計完成數量│工程師│││││(立方公尺)│(立方公尺)├────────────┤│││├──────┴──────┤工地主任│││││工程進度情形├────────────┤│││├──────┬──────┤核備欄│││││本日完成進度│累計完成進度├────────────┤││││(%)│(%)│(該欄位簽名或蓋章)││├──┼──────┼──────┼──────┼────────────┼──────┤│1│96年3月21日│0│0│月揚企業有限公司(蓋章)│調查局證據卷││││││廖婉如│第208-210頁│││││├────────────┤││││││工程師吳勇慶(蓋章)││││├──────┼──────┼────────────┤││││4.90│4.90│工地主任林淼香(蓋章)││││││├────────────┤││││││核備欄鍾坤生(簽名)││├──┼──────┼──────┼──────┼────────────┼──────┤│2│96年3月22日│0│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12-214頁││││0.71│5.62│││├──┼──────┼──────┼──────┼────────────┼──────┤│3│96年3月23日│0│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16-218頁││││0.24│5.86│││├──┼──────┼──────┼──────┼────────────┼──────┤│4│96年3月24日│280│280│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20-222頁││││0.18│6.04│││├──┼──────┼──────┼──────┼────────────┼──────┤│5│96年3月25日│415│695│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24-226頁││││0.26│6.25│││├──┼──────┼──────┼──────┼────────────┼──────┤│6│96年3月26日│809│150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28-230頁││││0.55│6.80│││├──┼──────┼──────┼──────┼────────────┼──────┤│7│96年3月27日│1237│274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32-234頁││││0.71│7.51│││├──┼──────┼──────┼──────┼────────────┼──────┤│8│96年3月28日│1560│430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36-238頁││││0.89│8.4│││├──┼──────┼──────┼──────┼────────────┼──────┤│9│96年3月29日│1620│592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0-242頁││││0.92│9.32│││├──┼──────┼──────┼──────┼────────────┼──────┤│10│96年3月30日│1432│7353│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4-246頁││││0.82│10.14│││├──┼──────┼──────┼──────┼────────────┼──────┤│11│96年3月31日│975│832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32-3││││0.56│10.70││3頁│├──┼──────┼──────┼──────┼────────────┼──────┤│12│96年4月1日│710│903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35-3││││0.42│11.12││6頁│├──┼──────┼──────┼──────┼────────────┼──────┤│13│96年4月2日│630│966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38-3││││0.38│11.50││9頁│├──┼──────┼──────┼──────┼────────────┼──────┤│14│96年4月3日│0│9668│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41-43頁││││0.03│11.53│││├──┼──────┼──────┼──────┼────────────┼──────┤│15│96年4月4日│1830│1149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4-4││││1.04│12.57││5頁│├──┼──────┼──────┼──────┼────────────┼──────┤│16│96年4月5日│1513│1301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7-4││││0.86│13.43││8頁│├──┼──────┼──────┼──────┼────────────┼──────┤│17│96年4月6日│1710│1472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50-5││││0.98│14.41││1頁│├──┼──────┼──────┼──────┼────────────┼──────┤│18│96年4月7日│1810│1653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96-97頁││││1.02│15.43│││├──┼──────┼──────┼──────┼────────────┼──────┤│19│96年4月8日│1845│183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56-5││││1.05│16.49││7頁│├──┼──────┼──────┼──────┼────────────┼──────┤│20│96年4月9日│1575│1995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59-6││││0.94│17.43││0頁│├──┼──────┼──────┼──────┼────────────┼──────┤│21│96年4月10日│2325│222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2-6││││1.31│18.74││3頁│├──┼──────┼──────┼──────┼────────────┼──────┤│22│96年4月11日│2100│243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5-6││││1.19│19.92││6頁│├──┼──────┼──────┼──────┼────────────┼──────┤│23│96年4月12日│1800│261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8-6││││1.02│20.95││9頁│├──┼──────┼──────┼──────┼────────────┼──────┤│24│96年4月13日│1850│2802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1-7││││1.05│21.99││2頁│├──┼──────┼──────┼──────┼────────────┼──────┤│25│96年4月14日│1620│2964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4-7││││0.92│22.92││5頁│├──┼──────┼──────┼──────┼────────────┼──────┤│26│96年4月15日│2415│3206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7-7││││1.36│24.13││8頁│├──┼──────┼──────┼──────┼────────────┼──────┤│27│96年4月16日│1300│3336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0-8││││0.75│25.02││1頁│├──┼──────┼──────┼──────┼────────────┼──────┤│28│96年4月17日│2625│3598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3-8││││1.48│26.50││4頁│├──┼──────┼──────┼──────┼────────────┼──────┤│29│96年4月18日│2450│384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6-8││││1.38│27.88││7頁│├──┼──────┼──────┼──────┼────────────┼──────┤│30│96年4月19日│2025│4046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9-9││││1.15│29.03││0頁│├──┼──────┼──────┼──────┼────────────┼──────┤│31│96年4月20日│820│4128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92-9││││0.48│29.51││3頁│├──┼──────┼──────┼──────┼────────────┼──────┤│32│96年4月21日│2015│432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95-9││││1.14│30.65││6頁│├──┼──────┼──────┼──────┼────────────┼──────┤│33│96年4月22日│2630│45926│同編號1│96偵36033卷│││├──────┼──────┤│第145-147頁││││1.48│32.13│││├──┼──────┼──────┼──────┼────────────┼──────┤│34│96年4月23日│2665│48591│同編號1│96偵36033卷│││├──────┼──────┤│第149-151頁││││1.52│33.64│││├──┼──────┼──────┼──────┼────────────┼──────┤│35│96年4月24日│1805│503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4-││││1.28│34.93││105頁│├──┼──────┼──────┼──────┼────────────┼──────┤│36│96年4月25日│2030│5242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7-││││1.15│36.08││108頁│├──┼──────┼──────┼──────┼────────────┼──────┤│37│96年4月26日│1880│5430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9-││││1.07│37.14││110頁│├──┼──────┼──────┼──────┼────────────┼──────┤│38│96年4月27日│150│5605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12││││2.66│39.80││-113頁│├──┼──────┼──────┼──────┼────────────┼──────┤│39│96年4月28日│1580│576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16-││││0.90│40.71││117頁│├──┼──────┼──────┼──────┼────────────┼──────┤│40│96年4月29日│1890│59526│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339-340頁││││1.07│41.78│││├──┼──────┼──────┼──────┼────────────┼──────┤│41│96年4月30日│1580│6110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90│42.68││第122-123頁│├──┼──────┼──────┼──────┼────────────┼──────┤│42│96年5月1日│1635│6274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93│43.61││第125-126頁│├──┼──────┼──────┼──────┼────────────┼──────┤│43│96年5月2日│1735│644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99│44.59││第128-129頁│├──┼──────┼──────┼──────┼────────────┼──────┤│44│96年5月3日│1070│6554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62│45.21││第131-132頁│├──┼──────┼──────┼──────┼────────────┼──────┤│45│96年5月4日│165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99│46.2││第134-135頁│├──┼──────┼──────┼──────┼────────────┼──────┤│46│96年5月5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23││第137-138頁│├──┼──────┼──────┼──────┼────────────┼──────┤│47│96年5月6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0│46.23││第140-141頁│├──┼──────┼──────┼──────┼────────────┼──────┤│48│96年5月7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26││第143-144頁│├──┼──────┼──────┼──────┼────────────┼──────┤│49│96年5月8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29││第146-147頁│├──┼──────┼──────┼──────┼────────────┼──────┤│50│96年5月9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32││第149-150頁│├──┼──────┼──────┼──────┼────────────┼──────┤│51│96年5月10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35││第152-153頁│├──┼──────┼──────┼──────┼────────────┼──────┤│52│96年5月11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38││第155-156頁│├──┼──────┼──────┼──────┼────────────┼──────┤│53│96年5月12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46.41││第158-159頁│├──┼──────┼──────┼──────┼────────────┼──────┤│54│96年5月13日│0│671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46.41││第161-162頁│├──┼──────┼──────┼──────┼────────────┼──────┤│55│96年5月14日│1835│6903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04│47.45││第164-165頁│├──┼──────┼──────┼──────┼────────────┼──────┤│56│96年5月15日│1780│7081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01│48.46││第167-168頁│├──┼──────┼──────┼──────┼────────────┼──────┤│57│96年5月16日│1875│7268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08│49.54││第170-171頁│├──┼──────┼──────┼──────┼────────────┼──────┤│58│96年5月17日│730│7341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43│49.98││第173-174頁│├──┼──────┼──────┼──────┼────────────┼──────┤│59│96年5月18日│520│739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32│50.29││第176-177頁│├──┼──────┼──────┼──────┼────────────┼──────┤│60│96年5月19日│0│739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50.32││第179-180頁│├──┼──────┼──────┼──────┼────────────┼──────┤│61│96年5月20日│0│739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50.32││第182-183頁│├──┼──────┼──────┼──────┼────────────┼──────┤│62│96年5月21日│2270│7620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28│51.60││第185-186頁│├──┼──────┼──────┼──────┼────────────┼──────┤│63│96年5月22日│2150│7835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21│52.82││第188-189頁│├──┼──────┼──────┼──────┼────────────┼──────┤│64│96年5月23日│1780│8013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01│53.83││第191-192頁│├──┼──────┼──────┼──────┼────────────┼──────┤│65│96年5月24日│2550│8268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44│55.26││第194-195頁│├──┼──────┼──────┼──────┼────────────┼──────┤│66│96年5月25日│2665│8535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14-16頁││││1.50│56.76│││├──┼──────┼──────┼──────┼────────────┼──────┤│67│96年5月26日│2750│8810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17-19頁││││1.55│58.31│││├──┼──────┼──────┼──────┼────────────┼──────┤│68│96年5月27日│2620│9072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20-22頁││││1.47│59.78│││├──┼──────┼──────┼──────┼────────────┼──────┤│69│96年5月28日│2355│93076│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23-25頁││││1.33│61.11│││├──┼──────┼──────┼──────┼────────────┼──────┤│70│96年5月29日│2385│9546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26-28頁││││1.34│62.45│││├──┼──────┼──────┼──────┼────────────┼──────┤│71│96年5月30日│2460│97921│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29-31頁││││1.39│63.84│││├──┼──────┼──────┼──────┼────────────┼──────┤│72│96年5月31日│2385│100306│同編號1│96偵35089卷│││├──────┼──────┤│第32-34頁││││1.34│65.18│││├──┼──────┼──────┼──────┼────────────┼──────┤│73│96年6月1日│2370│10267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34│66.52││第218-219頁│├──┼──────┼──────┼──────┼────────────┼──────┤│74│96年6月2日│2455│10513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38│67.90││第221-222頁│├──┼──────┼──────┼──────┼────────────┼──────┤│75│96年6月3日│2385│10751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34│69.25││第224-225頁│├──┼──────┼──────┼──────┼────────────┼──────┤│76│96年6月4日│2250│10976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27│70.46││第227-228頁│├──┼──────┼──────┼──────┼────────────┼──────┤│77│96年6月5日│2175│11194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23│71.69││第230-231頁│├──┼──────┼──────┼──────┼────────────┼──────┤│78│96年6月6日│2400│11434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35│73.04││第233-234頁│├──┼──────┼──────┼──────┼────────────┼──────┤│79│96年6月7日│2780│11712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6│74.60││第236-237頁│├──┼──────┼──────┼──────┼────────────┼──────┤│80│96年6月8日│2875│1199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61│76.21││第239-240頁│├──┼──────┼──────┼──────┼────────────┼──────┤│81│96年6月9日│0│11999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76.24││第242-243頁│├──┼──────┼──────┼──────┼────────────┼──────┤│82│96年6月10日│2860│122856│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60│77.82││第245-246頁│├──┼──────┼──────┼──────┼────────────┼──────┤│83│96年6月11日│2805│12566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7│79.42││第248-249頁│├──┼──────┼──────┼──────┼────────────┼──────┤│84│96年6月12日│2856│128517│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60│81.02││第251-252頁│├──┼──────┼──────┼──────┼────────────┼──────┤│85│96年6月13日│2771│13128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6│82.58││第254-255頁│├──┼──────┼──────┼──────┼────────────┼──────┤│86│96年6月14日│960│13224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57│83.15││第257-258頁│├──┼──────┼──────┼──────┼────────────┼──────┤│87│96年6月15日│780│13302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46│83.61││第260-261頁│├──┼──────┼──────┼──────┼────────────┼──────┤│88│96年6月16日│845│13387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49│84.11││第263-264頁│├──┼──────┼──────┼──────┼────────────┼──────┤│89│96年6月17日│1350│13522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77│84.88││第266-267頁│├──┼──────┼──────┼──────┼────────────┼──────┤│90│96年6月18日│2760│13798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5│86.45││第269-270頁│├──┼──────┼──────┼──────┼────────────┼──────┤│91│96年6月19日│2835│14081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9│88.04││第272-273頁│├──┼──────┼──────┼──────┼────────────┼──────┤│92│96年6月20日│2710│143528│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52│89.56││第275-276頁│├──┼──────┼──────┼──────┼────────────┼──────┤│93│96年6月21日│2875│14640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61│91.18││第278-279頁│├──┼──────┼──────┼──────┼────────────┼──────┤│94│96年6月22日│2790│14919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1.63│92.80││第281-282頁│├──┼──────┼──────┼──────┼────────────┼──────┤│95│96年6月23日│1670│15086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95│93.75││第284-285頁│├──┼──────┼──────┼──────┼────────────┼──────┤│96│96年6月24日│0│150860│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93.78││第287-288頁│├──┼──────┼──────┼──────┼────────────┼──────┤│97│96年6月25日│0│150863│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358-359頁││││0.03│93.81│││├──┼──────┼──────┼──────┼────────────┼──────┤│98│96年6月26日│0│15086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3.92│97.73││第293-294頁│├──┼──────┼──────┼──────┼────────────┼──────┤│99│96年6月27日│0│15086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97.76││第296-297頁│├──┼──────┼──────┼──────┼────────────┼──────┤│100│96年6月28日│0│150863│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0.03│97.79││第299-300頁│├──┼──────┼──────┼──────┼────────────┼──────┤│101│96年6月29日│0│150863│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9-251頁││││0.03│97.82│││├──┼──────┼──────┼──────┼────────────┼──────┤│102│96年6月30日│0│150863│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53-255頁││││0.03│97.85│││├──┼──────┼──────┼──────┼────────────┼──────┤│103│96年7月1日│0│150863│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57-259頁││││0.00│97.85│││├──┼──────┼──────┼──────┼────────────┼──────┤│104│96年7月2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依據6月25││第261-263頁│││││日測量圖計算│││││││浚挖及養灘數│││││││量更正為1575│││││││54立方公尺│││││├──────┼──────┤│││││2.14│99.99│││├──┼──────┼──────┼──────┼────────────┼──────┤│105│96年7月3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65-267頁││││0.00│99.99│││├──┼──────┼──────┼──────┼────────────┼──────┤│106│96年7月4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69-271頁││││0.00│99.99│││├──┼──────┼──────┼──────┼────────────┼──────┤│107│96年7月5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73-275頁││││0.00│99.99│││├──┼──────┼──────┼──────┼────────────┼──────┤│108│96年7月6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77-276頁││││0.00│99.99│││├──┼──────┼──────┼──────┼────────────┼──────┤│109│96年7月7日│0│157554│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81-283頁││││0.01│100│││└──┴──────┴──────┴──────┴────────────┴──────┘附表四(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監工日報表):
工程名稱: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承辦廠商:月揚企業有限公司工程編號:96-事-費-12承辦人:鍾坤生主管:朱志光┌──┬──────┬─────────────┬─────┬──────┬──────┐│編號│日期│工程進度情形│承辦人│主管│出處│││(民國)├──────┬──────┼─────┴──────┤││││本日完成進度│累計完成進度││││││(%)│(%)│(該欄位簽名或蓋章)││├──┼──────┼──────┼──────┼─────┬──────┼──────┤│1│96年3月21日│4.9│4.9│鍾坤生│朱志光│調查局證據卷││││││(簽名)│(簽名)│第207頁│├──┼──────┼──────┼──────┼─────┼──────┼──────┤│2│96年3月22日│0.71│5.62│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11頁│├──┼──────┼──────┼──────┼─────┼──────┼──────┤│3│96年3月23日│0.24│5.86│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15頁│├──┼──────┼──────┼──────┼─────┼──────┼──────┤│4│96年3月24日│0.18│6.04│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19頁│├──┼──────┼──────┼──────┼─────┼──────┼──────┤│5│96年3月25日│0.26│6.25│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23頁│├──┼──────┼──────┼──────┼─────┼──────┼──────┤│6│96年3月26日│0.55│6.8│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27頁│├──┼──────┼──────┼──────┼─────┼──────┼──────┤│7│96年3月27日│0.71│7.51│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31頁│├──┼──────┼──────┼──────┼─────┼──────┼──────┤│8│96年3月28日│0.89│8.4│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35頁│├──┼──────┼──────┼──────┼─────┼──────┼──────┤│9│96年3月29日│0.92│9.32│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39頁│├──┼──────┼──────┼──────┼─────┼──────┼──────┤│10│96年3月30日│0.82│10.14│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3頁│├──┼──────┼──────┼──────┼─────┼──────┼──────┤│11│96年3月31日│0.56│10.7│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7頁│├──┼──────┼──────┼──────┼─────┼──────┼──────┤│12│96年4月1日│0.42│11.1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34頁││││││││反面│├──┼──────┼──────┼──────┼─────┼──────┼──────┤│13│96年4月2日│0.38│11.50│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37頁│├──┼──────┼──────┼──────┼─────┼──────┼──────┤│14│96年4月3日│0.03│11.5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0頁│├──┼──────┼──────┼──────┼─────┼──────┼──────┤│15│96年4月4日│1.04│12.57│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3頁│├──┼──────┼──────┼──────┼─────┼──────┼──────┤│16│96年4月5日│0.86│13.4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6頁│├──┼──────┼──────┼──────┼─────┼──────┼──────┤│17│96年4月6日│0.98│14.4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49頁│├──┼──────┼──────┼──────┼─────┼──────┼──────┤│18│96年4月7日│1.02│15.43│同編號1│同編號1│96偵35089號││││││││卷第95頁│├──┼──────┼──────┼──────┼─────┼──────┼──────┤│19│96年4月8日│1.06│16.49│同編號1│同編號1│96偵35089號││││││││卷第9頁│├──┼──────┼──────┼──────┼─────┼──────┼──────┤│20│96年4月9日│0.94│17.4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58頁│├──┼──────┼──────┼──────┼─────┼──────┼──────┤│21│96年4月10日│1.31│18.7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1頁│├──┼──────┼──────┼──────┼─────┼──────┼──────┤│22│96年4月11日│1.19│19.9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4頁│├──┼──────┼──────┼──────┼─────┼──────┼──────┤│23│96年4月12日│1.02│20.9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67頁│├──┼──────┼──────┼──────┼─────┼──────┼──────┤│24│96年4月13日│1.05│21.9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0頁│├──┼──────┼──────┼──────┼─────┼──────┼──────┤│25│96年4月14日│0.92│22.9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3頁│├──┼──────┼──────┼──────┼─────┼──────┼──────┤│26│96年4月15日│1.36│1.3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6頁│├──┼──────┼──────┼──────┼─────┼──────┼──────┤│27│96年4月16日│0.75│25.0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79頁│├──┼──────┼──────┼──────┼─────┼──────┼──────┤│28│96年4月17日│1.48│26.50│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2頁│├──┼──────┼──────┼──────┼─────┼──────┼──────┤│29│96年4月18日│1.38│27.8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5頁│├──┼──────┼──────┼──────┼─────┼──────┼──────┤│30│96年4月19日│1.15│29.0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88頁│├──┼──────┼──────┼──────┼─────┼──────┼──────┤│31│96年4月20日│0.48│29.5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91頁│├──┼──────┼──────┼──────┼─────┼──────┼──────┤│32│96年4月21日│1.14│30.6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94頁│├──┼──────┼──────┼──────┼─────┼──────┼──────┤│33│96年4月22日│1.48│32.13│同編號1│同編號1│96偵36033卷││││││││第144頁│├──┼──────┼──────┼──────┼─────┼──────┼──────┤│34│96年4月23日│1.52│33.64│同編號1│同編號1│96偵36033卷││││││││第148頁│├──┼──────┼──────┼──────┼─────┼──────┼──────┤│35│96年4月24日│1.28│34.9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3││││││││頁│├──┼──────┼──────┼──────┼─────┼──────┼──────┤│36│96年4月25日│1.15│36.0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6││││││││頁│├──┼──────┼──────┼──────┼─────┼──────┼──────┤│37│96年4月26日│1.07│37.1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08││││││││頁│├──┼──────┼──────┼──────┼─────┼──────┼──────┤│38│96年4月27日│2.66│39.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11││││││││頁│├──┼──────┼──────┼──────┼─────┼──────┼──────┤│39│96年4月28日│0.91│40.7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15││││││││頁│├──┼──────┼──────┼──────┼─────┼──────┼──────┤│40│96年4月29日│1.07│41.78│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338頁│├──┼──────┼──────┼──────┼─────┼──────┼──────┤│41│96年4月30日│0.9│42.6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21││││││││頁│├──┼──────┼──────┼──────┼─────┼──────┼──────┤│42│96年5月1日│0.93│43.6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24││││││││頁│├──┼──────┼──────┼──────┼─────┼──────┼──────┤│43│96年5月2日│0.99│44.5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27││││││││頁│├──┼──────┼──────┼──────┼─────┼──────┼──────┤│44│96年5月3日│0.62│45.2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30││││││││頁│├──┼──────┼──────┼──────┼─────┼──────┼──────┤│45│96年5月4日│0.99│46.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33││││││││頁│├──┼──────┼──────┼──────┼─────┼──────┼──────┤│46│96年5月5日│0.03│46.2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36││││││││頁│├──┼──────┼──────┼──────┼─────┼──────┼──────┤│47│96年5月6日│0│46.2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39││││││││頁│├──┼──────┼──────┼──────┼─────┼──────┼──────┤│48│96年5月7日│0.03│46.2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42││││││││頁│├──┼──────┼──────┼──────┼─────┼──────┼──────┤│49│96年5月8日│0.03│46.2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45││││││││頁│├──┼──────┼──────┼──────┼─────┼──────┼──────┤│50│96年5月9日│0.03│46.3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48││││││││頁│├──┼──────┼──────┼──────┼─────┼──────┼──────┤│51│96年5月10日│0.03│46.3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51││││││││頁│├──┼──────┼──────┼──────┼─────┼──────┼──────┤│52│96年5月11日│0.03│46.3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54││││││││頁│├──┼──────┼──────┼──────┼─────┼──────┼──────┤│53│96年5月12日│0.03│46.4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57││││││││頁│├──┼──────┼──────┼──────┼─────┼──────┼──────┤│54│96年5月13日│0│46.4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60││││││││頁│├──┼──────┼──────┼──────┼─────┼──────┼──────┤│55│96年5月14日│1.04│47.4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63││││││││頁│├──┼──────┼──────┼──────┼─────┼──────┼──────┤│56│96年5月15日│1.01│48.4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66││││││││頁│├──┼──────┼──────┼──────┼─────┼──────┼──────┤│57│96年5月16日│1.08│49.5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69││││││││頁│├──┼──────┼──────┼──────┼─────┼──────┼──────┤│58│96年5月17日│0.43│49.9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72││││││││頁│├──┼──────┼──────┼──────┼─────┼──────┼──────┤│59│96年5月18日│0.32│50.2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75││││││││頁│├──┼──────┼──────┼──────┼─────┼──────┼──────┤│60│96年5月19日│0.03│50.3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78││││││││頁│├──┼──────┼──────┼──────┼─────┼──────┼──────┤│61│96年5月20日│0│50.3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81││││││││頁│├──┼──────┼──────┼──────┼─────┼──────┼──────┤│62│96年5月21日│1.28│51.60│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84││││││││頁│├──┼──────┼──────┼──────┼─────┼──────┼──────┤│63│96年5月22日│1.21│52.8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87││││││││頁│├──┼──────┼──────┼──────┼─────┼──────┼──────┤│64│96年5月23日│1.01│53.8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90││││││││頁│├──┼──────┼──────┼──────┼─────┼──────┼──────┤│65│96年5月24日│1.44│55.2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93││││││││頁│├──┼──────┼──────┼──────┼─────┼──────┼──────┤│66│96年5月25日│1.50│56.7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96││││││││頁│├──┼──────┼──────┼──────┼─────┼──────┼──────┤│67│96年5月26日│1.55│58.3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199││││││││頁│├──┼──────┼──────┼──────┼─────┼──────┼──────┤│68│96年5月27日│1.47│59.7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02││││││││頁│├──┼──────┼──────┼──────┼─────┼──────┼──────┤│69│96年5月28日│1.33│61.1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05││││││││頁│├──┼──────┼──────┼──────┼─────┼──────┼──────┤│70│96年5月29日│1.34│62.4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08││││││││頁│├──┼──────┼──────┼──────┼─────┼──────┼──────┤│71│96年5月30日│1.39│63.8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11││││││││頁│├──┼──────┼──────┼──────┼─────┼──────┼──────┤│72│96年5月31日│1.34│65.1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14││││││││頁│├──┼──────┼──────┼──────┼─────┼──────┼──────┤│73│96年6月1日│1.34│65.5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17││││││││頁│├──┼──────┼──────┼──────┼─────┼──────┼──────┤│74│96年6月2日│1.38│67.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20││││││││頁│├──┼──────┼──────┼──────┼─────┼──────┼──────┤│75│96年6月3日│1.34│69.2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23││││││││頁│├──┼──────┼──────┼──────┼─────┴──────┼──────┤│76│96年6月4日│1.27│70.51│承辦人監工員葉明仁│調查局證據卷││││││復核副工程司鍾坤生│第349頁││││││主管正工程司朱志光│││││││兼濬港課課長│││││││(均蓋章)││││├──────┼──────┼─────┬──────┼──────┤│││1.27│70.4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26││││││││頁│├──┼──────┼──────┼──────┼─────┼──────┼──────┤│77│96年6月5日│1.23│71.6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29││││││││頁│├──┼──────┼──────┼──────┼─────┼──────┼──────┤│78│96年6月6日│1.35│73.0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32││││││││頁│├──┼──────┼──────┼──────┼─────┼──────┼──────┤│79│96年6月7日│1.56│74.60│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35││││││││頁│├──┼──────┼──────┼──────┼─────┼──────┼──────┤│80│96年6月8日│1.61│76.2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38││││││││頁│├──┼──────┼──────┼──────┼─────┼──────┼──────┤│81│96年6月9日│0.03│76.2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41││││││││頁│├──┼──────┼──────┼──────┼─────┼──────┼──────┤│82│96年6月10日│1.60│77.8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44││││││││頁│├──┼──────┼──────┼──────┼─────┼──────┼──────┤│83│96年6月1日│1.57│79.4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47││││││││頁│├──┼──────┼──────┼──────┼─────┼──────┼──────┤│84│96年6月12日│1.60│81.02│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50││││││││頁│├──┼──────┼──────┼──────┼─────┼──────┼──────┤│85│96年6月13日│1.56│82.5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53││││││││頁│├──┼──────┼──────┼──────┼─────┼──────┼──────┤│86│96年6月14日│0.57│83.1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56││││││││頁│├──┼──────┼──────┼──────┼─────┼──────┼──────┤│87│96年6月15日│0.46│83.6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59││││││││頁│├──┼──────┼──────┼──────┼─────┼──────┼──────┤│88│96年6月16日│0.49│84.11│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62││││││││頁│├──┼──────┼──────┼──────┼─────┼──────┼──────┤│89│96年6月17日│0.77│84.8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65││││││││頁│├──┼──────┼──────┼──────┼─────┼──────┼──────┤│90│96年6月18日│1.55│86.4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68││││││││頁│├──┼──────┼──────┼──────┼─────┼──────┼──────┤│91│96年6月19日│1.59│88.04│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71││││││││頁│├──┼──────┼──────┼──────┼─────┼──────┼──────┤│92│96年6月20日│1.52│89.5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74││││││││頁│├──┼──────┼──────┼──────┼─────┼──────┼──────┤│93│96年6月21日│1.61│91.1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77││││││││頁│├──┼──────┼──────┼──────┼─────┼──────┼──────┤│94│96年6月22日│1.63│92.80│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80││││││││頁│├──┼──────┼──────┼──────┼─────┼──────┼──────┤│95│96年6月23日│0.95│93.75│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83││││││││頁│├──┼──────┼──────┼──────┼─────┼──────┼──────┤│96│96年6月24日│0.03│93.78│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86││││││││頁│├──┼──────┼──────┼──────┼─────┼──────┼──────┤│97│96年6月25日│0.03│93.81│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349頁│├──┼──────┼──────┼──────┼─────┼──────┼──────┤│98│96年6月26日│3.92│97.73│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92││││││││頁│├──┼──────┼──────┼──────┼─────┼──────┼──────┤│99│96年6月27日│0.03│97.76│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95││││││││頁│├──┼──────┼──────┼──────┼─────┼──────┼──────┤│100│96年6月28日│0.03│97.79│同編號1│同編號1│外放牛皮紙袋││││││││附件7第298││││││││頁│├──┼──────┼──────┼──────┼─────┼──────┼──────┤│101│96年6月29日│0.03│97.82│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48頁│├──┼──────┼──────┼──────┼─────┼──────┼──────┤│102│96年6月30日│0.03│97.85│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52頁│├──┼──────┼──────┼──────┼─────┼──────┼──────┤│103│96年7月1日│0│97.85│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56頁│├──┼──────┼──────┼──────┼─────┼──────┼──────┤│104│96年7月2日│2.14│99.99│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註:依據6│││第260頁│││││月25日測量圖││││││││計算浚挖及養││││││││灘數量更正為││││││││157554立方公││││││││尺)││││├──┼──────┼──────┼──────┼─────┼──────┼──────┤│105│96年7月3日│0│99.99│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64頁│├──┼──────┼──────┼──────┼─────┼──────┼──────┤│106│96年7月4日│0│99.99│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68頁│││││││││├──┼──────┼──────┼──────┼─────┼──────┼──────┤│107│96年7月5日│0│99.99│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72頁│├──┼──────┼──────┼──────┼─────┼──────┼──────┤│108│96年7月6日│0│99.99│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76頁│├──┼──────┼──────┼──────┼─────┼──────┼──────┤│109│96年7月7日│0.01│100│同編號1│同編號1│調查局證據卷││││││││第280頁│└──┴──────┴──────┴──────┴─────┴──────┴──────┘附表五(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工程請款單):
工程名稱:96年度二港口航道口疏浚及養灘工程工程編號:96-事-費-12承包廠商:月揚企業有限公司┌──┬──────────┬──────┬──────┬──────────┬──────┐│編號│工程請款單│日期│實發金額│附註欄│出處│││││(新臺幣)│││├──┼──────────┼──────┼──────┼──────────┼──────┤│1│工程第一期請款單│96年5月2日│7,795,488元│一、附96年4月29日工│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1頁)│││程日誌表(監工日│第335-337、││││││報表、施工日報表│338-340、203││││││)1份│頁││││││二、依施工說明書第17│││││││條付款辦法:第1│││││││項辦理(施工進度│││││││完成35%,由廠商│││││││提出估驗計價)││├──┼──────────┼──────┼──────┼──────────┼──────┤│2│工程第二期請款單│96年6月6日│6,257,578元│一、附96年6月4日施│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2頁)│││工日報表及監工日│第345-347、││││││報表1份│349、203頁││││││二、依施工說明書第17│││││││條付款辦法:第1│││││││項辦理(施工進度│││││││完成70%,由廠商│││││││提出估驗計價)│││││││││├──┼──────────┼──────┼──────┼──────────┼──────┤│3│工程第三期請款單│96年6月29日│5,334,184元│一、附96年6月25日施│調查局證據卷│││(附工程計算單2頁)│││工日報表及監工日│第354-356、││││││報表1份│357-359、203││││││二、依施工說明書第17│頁││││││條付款辦法:第1│││││││項辦理(施工進度│││││││完成100%,由廠│││││││商提出估驗計價)││├──┼──────────┼──────┼──────┼──────────┼──────┤│4│工程第四(末)期請款│96年11月23日│4,748,869元│一、附竣工報告│調查局證據卷│││單(附工程計算單2頁││││第293-295、│││)││││296-3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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