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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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羅世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壹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23052 號其他文書(104.06.24)【本件裁判書】
  • 鳳山簡易庭 104 年度 鳳簡 字第 580 號判決(104.09.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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