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73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苓雅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4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1191~1198││8│8000││├──┼───────────────┼──────────────┼────┼───┼────┼───┤│002│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2739~2744││6│6000││├──┼───────────────┼──────────────┼────┼───┼────┼───┤│003│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E1684~1687││4│40000││├──┼───────────────┼──────────────┼────┼───┼────┼───┤│004│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E3547││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