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黃春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王瓊娟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曾聲明拋棄繼承(97年度繼字第441號),為查明是否全部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有閱卷之必要,為此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王瓊娟之債權人,於本院97年度繼字第441號拋棄繼承事件有利害關係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繼字第441號事件卷宗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