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振宏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
43、4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振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姜振宏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30日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竊盜罪等罪,罪嫌重大。且被告曾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目前又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觀其前案紀錄表復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同日即106年3月30日起予以羈押。
二、今前述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仍未能完全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告訴人 楊玉蘭 、 張瑞興 之證述、診斷證明書、警局查訪記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案發現場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足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述遭本院羈押前居無定所,又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者,依起訴書所載被告係於短時間內犯下2次竊盜犯行,酌以被告有多項竊盜前科之品行及自述現無業之生活狀況,堪認被告有犯同類犯罪之高度可能,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
1第5款規定,自106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瑜玲